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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经营 目录 分业经营、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 分业经营也叫专业化业务制度,是指专业化经营。其核心在于商业银行只能经营存贷款等传统银行业务,各金融行业之间有严格的业务界限,不得跨界经营 三个层次: 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 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 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 混业经营 又称“全能银行制度” 广义: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 狭义:主要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 分业经营 优势 可以培养两个行业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 可防止商业银行把资金用在高风险的证券业务上,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 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 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达到金融监管的预期效果 劣势 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 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 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混业经营 优势 全能银行同时从事商业银行和证券业务,可使两种业务相互促进,优势互补 增强了银行业对金融市场变化的适应性 可使商业银行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降低社会成本,促进金融机构的竞争,有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经济效率。 从政府的角度看,混业经营精简了金融机构,便于当局进行监管 劣势 容易形成金融市场的垄断,产生不公平竞争。 过大的综合性银行集团会产生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的问题。 可能会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风险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比较 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 存在的问题: 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 抑制了金融创新 经济一体化给分业经营带来挑战 实行混业经营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具有控制风险的能力 金融机构的信息处理能力 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 投资银行的分业和混业经营 投资银行的分业和混业模式 分业经营模式: 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相分离,分别由两种机构相对独立经营 混业经营模式: 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相互融合渗透,均由混合银行提供 发展历程 1984年——1993年 银行、信托、租赁、证券、保险投资等全方位、交叉混业经营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2006年和2011年提出“稳步”和“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 2012年 积极稳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工作 我国投资银行业的经营模式 经营模式: 严格分业的经营体制 业务结构单一 依靠内源性股权融资的单一性融资结构 注重落实合规和具体指标要求 现阶段分业经营的原因: 风险控制 法律法规滞后 监管能力不足 内控制度脆弱 专业化分工不完善 混业经营 —我国金融发展的未来发展方向 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和金融监管能力提高 商业银行价钱过来内控制度的建设,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 证券市场逐步进入规范化发展 所以,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模式是中国目前展示的过渡模式,最终目标应是混业经营型的全能银行模式 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稳步发展 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步伐加快 不同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形成 投资金融业的企业集团日益增多 交叉性金融产品加速发展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促进综合经营 综合经营监管制度不断完善 促进我国投资银行发展的对策建议 尽快实现投资银行业务多元化 拓展融资渠道,促进投资银行业务多元化 推进监管改革,鼓励业务创新 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 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 我国商业银行的模式: 我国商业银行在政策、法律层面仍是分业经营 1995年颁布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三部法律基本确定了我国经融体制分业经营的格局 为了适应中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新《商业银行法》对原来商业银行法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我国商业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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