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扣项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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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扣项目

税前扣除原则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纳税人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配比原则:是指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企业发生的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支出 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根据本期应交增值税计算的应交税金及附加,根据本期收入计算的应交营业税及附加,可以扣除,以前税金及本期多交的税金都不允许扣除)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注意保存财产损失的证据:如:对于应收账款:债务人死亡,失踪,破产,法院判决胜诉,无法执行终止执行,法院判决败诉,一般还需要中介机构审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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