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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和防手段
根据有关部门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是指主车和挂车都必须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主车拖带挂车。无论赔偿责任是否是由挂车引起的,均视同是由主车引起的,保险人第三者责任险的总赔偿责任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向承保主车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应提供主车、挂车各自的保险单。两家保险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比例分摊赔款。 根据以上解释,带挂保险标的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无论赔偿责任是否由挂车造成,均视为由主车引起的,且挂车第三者责任的总赔偿额均以主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限。也就是说,标的主车只投保了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挂车的保额再高,也只能以主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限。乙公司遂依据以上解释的规定,以保单载明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费比例分摊赔款,赔款计算方式为:赔款=赔偿限额X乙公司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所占比例X(l一免赔率),经计算,被保险人从乙公司得到赔款10810元。 案例四、代理人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张某于XX年5月6日将一辆东风大货车通过保险公司所属的一家代理点(兼业代理A)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办妥了一切手续,并当场交付了保险费,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11月20日,张某驾驶保险车辆因雨天路滑,撞上路边一棵大树,致使保险车辆严重损坏。出险后,张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受损车辆及事故发生的前后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张某所投保的车辆是按非营业性质投保的,而张某的车实际上却一直是做营业运输。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向张某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其理由为:被保险人违反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3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及第27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条款第23条至第26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的规定。 张某在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后,随即向保险公司有关部门作了陈述:投保时,他己向保险公司代办人员说明了车辆的使用用途,当时,因疏忽大意,没有核对保险单,因为没想到保险单会出错;并且,张某出示了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费收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立即对该保险费收据进行核实、核算,发现张某所出示的保险费收据真实所交保险费与按营运性质投保时应交保险费一致。 案例五、“仓至仓条款”引起的赔偿纠纷 19××年6月17日,某进出口公司就一批外购化肥与国内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该批化肥的重量为35460吨,按CIF加一成投保,保险金额为7659360美元。投保的基本险为一切险,同时附加超过装运总量0.5%的短重险。保险公司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予以承保。8月19日,载货船舶驶抵目的港。所载化肥被全部卸入港属仓库内。卸载后发现短重。据商检机构估算,短重226.9吨,短重率为0.64%。在载货船舶抵港前,该进出口公司委托一运输公司代办提货。9月1日,发生特大海潮,大量海水进入存放化肥的仓库。除海潮发生前已被提走的9674吨外,剩下的24084吨化肥相当大的一部分已被海水浸泡。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货物残损鉴定报告结果:被浸泡的袋装化肥中有3560吨已成糊状,有效成分严重降低,估计损失为75%;2370吨已结成硬块,估计损失55%:3700吨散装化肥经海水浸泡后相当部分因溶于水而流失,剩下来的经化验分析,所含有效成分所剩无几,估计损失100%。以上货损共折合7763.5吨,价值1676916美元。海潮发生后,进出口公司对港存货物采取了一系列的施救措施,产生施救费用65420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该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请赔偿。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的保险责任在出险前已经终止为由拒赔。于是,被保险人进出口公司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部分 保险企业经营风险的特征与分类 一、保险企业经营风险的定义 保险企业的经营风险是指在经营业务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诸如风险选择、费率厘定、市场竞争、通货膨胀、投资市场波动、法律变更、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变动等的影响,使实际经营结果与预期值发生偏差,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保险企业的经营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由于经济或政治的变动而造成的保险市场的全面风险,如经济风险、政治风险、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等;非系统性风险是保险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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