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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损的不可补偿性与国有企业兼并中的产权障碍张维迎
控制权损失的不可补偿性与国有企业兼并中的产权障碍
张维迎
一、引言
现实经济的运行常常与经济学家当初的设想不同。比如说,传统上,经济学家认为公有企业可以医治市场的失灵,因为由政府控制的公有企业追求的是社会福利函数的最大化,而非企业利润最大化,因而,当外部性和垄断势力的存在导致私人目标与社会目标发生偏离时,公有企业可以改进私人企业的决策,实现私人企业无法实现的社会最优:公有企业在生产上更有效率,其索取的价格能更准确地反映社会边际成本。但是这种观点与现实观察并不一致。现实中,无论是在市场经济,计划经济,还是混合经济,与私人企业相比,国有企业都更缺乏效率:消耗的资源更多,而产出的更少。国有部门对消费者索取的价格也常常比私有部门更不反映生产成本。
本文将要讨论的是这样一个问题:根据传统理论,私人企业的自利行为会导致过度的市场进入和重复建设,公有经济消除了企业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可以更好地避免过度进入和重复建设;或者,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过度进入和重复建设已经出现,因为国家是唯一的所有者,公有经济可以更好地通过“关、停、并、转”或企业间的“兼并”来解决这些问题,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现实的情况是,至少从中国的经验来看,公有经济不仅没有能消除过度进入和重复建设,反而使过度进入和重复建设问题变的更为严重,而一些在私人企业间很容易实现的增强效率的兼并,在国有企业间很难进行;另一方面,一些私人企业间根本不可能发生的无效率的兼并又在政府的操纵下频频出现。
当前国有企业兼并中的困难主要表现为被兼并方在职经理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反抗。在职经理的反抗当然不是中国的独特现象。即使在市场经济国家,当面临被兼并的威胁时,在职经理也要通过各种各样的办法来反兼并。但无论从何种指标看,中国国有企业在职经理对兼并的反抗要严重的多。许多增强效率的兼并常常由于在职经理或地方政府的反对无法进行,或者,即使兼并已经发生,兼并后潜在的帕累托改进也无法实现。
为什么重复建设的现象在公有制下更为严重?为什么增强效率的兼并在公有制下更难实现?对此,中国经济学界流行的回答是“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或“企业利益”。比如说,地方政府出于增加本地税收和本地就业机会的考虑,不顾社会整体效益,盲目投资建厂,也不愿自己的企业被别的地方的企业兼并;企业经理为了保住官位和不失去权力,也不愿意被别人兼并。但是,这一答案与其说是找到了问题的原因不如说是仅仅指出了问题的存在。毕竟,我们不能说公有制下的利益主体比私有制下更分散,更多元化。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企业都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它们在决策时考虑的也仅仅是自己的利益,但并没有出现如中国这样严重的重复建设和兼并障碍,相反,不仅成功的敌意性收购层出不穷,而且友好的合并也比比皆是。
本文提出的一个假说是,公有制经济中的重复建设和兼并障碍来自控制权的不可有偿转让性(或曰控制权损失的不可补偿性),这种不可有偿转让性又与公有制的本质相关,因而公有制企业兼并中的障碍实际上是产权障碍,只有从根本上改变公有制的产权制度,才能真正消除国有企业的兼并障碍。基本逻辑如下。企业的收益可以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难以度量的非货币形态的收益,另一部分是容易度量的货币形态的收益。非货币形态的收益与控制权相联系,故又称为控制权收益,它包括诸如指挥别人带来的满足感,名片上印上“总经理”的荣誉感,当总经理可享受到的有形或无形的在职消费,以及通过资源的转移而得到的个人好处等等。货币收益是可以反映在企业会计账户上的收益,如企业利润。控制权收益由拥有企业控制的人(经理人员或政府官员)直接占有,货币收益由企业所有者-剩余索取者占有(不考虑企业其他成员的合同收益)。一般来说,企业兼并意味着被兼并方的控制者失去控制权,从而失去控制权收益。从社会的角度看,如果不考虑收入分配问题,我们可以假定最优的兼并决策等价于最大化两部分收益之和的决策。如果企业的控制者和剩余索取者是相同的人,如在古典资本主义企业,企业有关进入、退出和兼并的决策是企业所有者根据最大化控制权收益和货币收益之和作出的,控制权收益不会对企业兼并形成大的障碍。相反,如果企业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由不同的人拥有,最大化控制权收益的决策就往往不同于最大化两部分收益之和的决策,更不同于最大化货币收益的决策。因而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离就可能带来兼并障碍。比如说,在私有的股份公司,企业控制权在相当程度上由企业经理拥有,而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归股东,因而,一些对股东有利的兼并往往受到经理的抵制。但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这种兼并障碍并不非常严重。第一,拥有控制权的董事长或首席执行官通常是最大的股东,由兼并导致的控制权收益的损失至少部分地得到货币收益增加的补偿;第二,即使董事长或首席执行官的利益与外部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如果兼并的货币收益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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