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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夏商1、简述夏商的王位继承制度。在古代,政治身份的继承意义远远超过财产的继承。在夏商,王位继承制度是兄终弟接与父死子继并行。即,兄死后,其王位和财产由其弟继承;若无弟,则传给其子。商代末期,父死子继基本上代替了,但也出现了嫡长子继承的现象。这一制度影响西周嫡长子继承制的形成。2、简述西周时期的礼的主要内容。在西周时期,周礼实际上对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西周的“礼”大体上可以分为精神原则和礼仪形式两个方面:作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宗”、“孝”、“节”、“义”、“仁”、“恕”等都是“礼”的基本内容。从精神原则上看,“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强调等级、名份差别;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上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五礼”是指吉、嘉、宾、军、凶等五个方面的礼仪;“六礼”是指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等六个方面的礼仪。、简述西周时期“五刑”制度及“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西周时期的“五刑”制度沿袭了夏、商以来的主要内容。所谓“五刑”,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前四者为肉刑,大辟为死刑。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的法律主张。所谓“明德”,指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指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明德慎罚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简述《吕刑》的主要内容。《吕刑》》。其主要内容是:记录了“五刑”、“五罚”、“五过”的有关内容。所谓“五刑”,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前四者为肉刑,大辟为死刑。《吕刑》关于“五刑”的规定很多,达三千多条。“五罚”即赎刑。如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刑。 “五过”,即赦免以“五罚”惩处仍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因此可以赦免。、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论述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意义。西周时期主要的法律思想表现在“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两个方面。“以德配天”说是西周君权神授说的具体表现。西周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商代的神权法思想,认为“天”或“上帝”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要看谁能拥有使人民归顺的“德”。“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的法律主张。所谓“明德”,指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指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明德慎罚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其历史意义表现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影响深远。它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者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标本。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二、春秋战国1、简述李悝及其《法经》。李悝,魏国人,是法家学派的鼻祖。公元前五世纪,魏文侯重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的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魏国的情况制定了《法经》。《法经》共有六篇,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2、简述邓析及其《竹刑》。邓析是春秋时期郑国的大夫,是一位与子产同时代的思想政治人物。他曾在郑国办私学传授法律知识,并经常帮助他人进行诉讼。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后来邓析因政治纷争而被当政者杀害,但“竹刑”在社会流转后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郑国的正式法律。、简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将《盗法》、《贼法》立于篇首,李悝认为,“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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