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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领域内常见的违法行为
加工贸易企业应在登记手册或帐册有效期内完成保税料件的进口和出和产品出口,不能出口部分料件应经批转后税内销或依法作其他方式上理。如果未经批转擅自处置保税货物,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我们将结合同个案例,介绍一下加工贸易领域内常见的几种违法行为。
第一种: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货物的。
案例一:2005年7月25日,一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办理一本来料加工手册,进口塑料粒子108吨。2005年12月当事人接公司内销订单,由于库存内销原料不能满足订单生产需要,当事人遂于2005年12月15日至2006年1月17日间,将登记手册项下的144吨库存ABS—FR染色塑料粒子用于内销产品的生产,并于2005年12月29日不宜上144吨塑料粒子的外销转内销情况向商务部站提出申请并获批准,但未请海关核准并征税。截止海关核查期间,以上共计144吨ABS—FR染色塑料粒子已制成成品入库,其中47.069吨已销往国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项及国办发(1999)35号文之规定,时候当事人被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责令其补缴税款62万元。
案例二:2004年12月至2005年8月期间,某公司因经营纠纷及为缓解奖金压力,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进口PC/ABS塑胶粒子及其他塑胶粒子加工成的PC/ABS染色粒子转让给8家企业,折合耗用保税料件PC/ABS塑胶粒子7500公斤,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5.13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99万元。海关缉私部门对该公司以上擅自转让海参关监管货物的违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第二种:加工贸易货物无故短少。
案例:海关在对某企业实地核查种发现,该企业一本有效期为2004年6月的进料加工贸易加工手册项上进口的保税料件镀锌钢板、马口铁、不锈钢、铝板理论存量少于实际存量,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加工贸易监管部门以保税料件无故短少为由将线索移交缉私部门。经海关缉私部门调查,该案涉案货的价值人民币74.15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5.0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参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被处罚金12万元。
第三种:涉嫌以伪造、虚假单证骗取加工贸易监管部门办理海参关又关手续的。
案例:某企业于2000年7月在海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备案进口韩国产面料一批,备案出口羽绒服14万件,实际生产单耗为2.2米,实际生产羽绒服28万件,出口14万件,另14万件被该公司内销给国内企业。该企业在核销时将单耗瞒报为4.4米,并提供虚假的工艺单、生产领料记录等,骗取海关核销。后被海关在实地核查中查获。
第四种: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串换的。
案例一:2005年,某加工贸易企业未经海参关许可,擅自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下保税进口的矽钢片、漆包线等外发至其他企业,加工成单体变压器出口。经了解,由于销售形式较好,该企业在自身产能满足不了订单需求的情况下,为了抢占市场,于是在未报经海关核准的情况下,擅自将料件外发加工。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海参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被科处罚10万元。
案例二:2005年2月至2006年2月期间,某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在开展数控电火花切割机订及成型机的进料加工业务及内贸用途业务过程中,在未经主管海关许可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臂、导线器、端子盒、数控电源部件、线端处理器、水箱调节件等保税料件于一般贸易进口料件相互借用,调换、使保税料件用于内贸成品用途,非保税料件用于登记手册项下处口,后又用同名称、同规格和相同数量的料件予以归还。该案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2000万元,涉税人民币367.83万元。经海关缉私分局调查核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25万元。
案例三:2004年4月至2005年8月期间,一玩具公司未经海关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将国内采购的毛绒布顶替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下进口毛绒布,用于加工贸易出口成品的加工生产,并将登记手册项下进口料件用于内销。该案涉及货物价值人民币214.83万元。经海关缉私分局调整核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科处当
事人罚款25万元。
第五种: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斜、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运回本企业的。
案例:2004年9月某公司由于本企业不具备某道工序的生产加工能力,向主管海关申请将一定数量的保税半成品外发至另一企业加工,外发期限为9月15日至10月15日。该申请得到海关的核准。但海关在10月15日的实地核查中发现,该企业虽然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运回本企业,但外发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斜及不良品并未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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