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_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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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华昶制药有限公司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7月21日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立法时间 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计七章,60条 第一章:总则(3条) 第二章: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9条) 第三章: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11条) 第四章: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15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11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9条) 第七章 附则(2条) 第一章:总则 制定《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目的: 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内容: 第二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开办药企的条件: 第四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开办药企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二)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四)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六)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七)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八)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九)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十)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十一)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十二)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管理规定: 第九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章 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药品委托生产委托方须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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