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震华公司续签境外付费节目经营服务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请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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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震华公司续签境外付费节目经营服务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请示

关于与震华公司续签境外付费节目经营 服务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请示 公司领导: 【事项由来】 我司与震华公司签订《2013年境外付费节目经营服务合作协议(合同编号:2013-THM-10)》,我司主要负责协助震华公司进行境外付费节目市场推广、收视费结算及商务洽谈等,而震华公司向我司支付服务费和节目收视费分成。2013年,天威辖区部分震华向我司支付服务费,即2012年的业务收益减去境外频道引进成本后的5%;宝安、龙岗辖区节目收视费天宝、天隆公司分别与我司五五分成,我司再将分成所得与震华五五分成;两项收入合计50.72万元。目前该合同已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需要续签2014年协议,预计可为我司带来46万元收入。 此外,天隆天宝辖区的营销费用,2013年的合同里尚未明确,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问题点】 是否与震华公司签订2014年境外付费节目经营服务合作协议(合同编号:2014-THM-15)及2013年境外节目经营合作协议(编号:2013-THM-010)补充协议? 【建议】 我司和震华公司合作愉快,为促进境外付费频道顺利发展,拟建议我司与震华公司签订2014年境外付费节目经营服务合作协议(合同编号:2014-THM-15)及2013年境外节目经营合作协议(合同编号:2013-THM-010)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2014年境外付费节目经营服务合作协议(合同编号:2014-THM-15) 1、天威辖区服务费与2013年相同,震华公司支付我司为业务收益减去境外频道所得收视费后的5%; 2、合作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2013年境外节目经营合作协议(合同编号:2013-THM-010)补充协议 1、商业客户营销政策 (1)付费节目(频道)商业客户新发展业务,按照合同到账金额的5%计提营销推广费用,该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震华公司承担50%,我司承担50%。 (2)付费节目(频道)商业客户续约业务,按照合同到帐金额的0.5% 计提营销推广费用,该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震华公司承担50%,我司承担50%。 2、普通(个人)用户营销政策 合作期内,我司通过已开发的普通(个人)用户营销渠道(主控营销渠道)进行震华公司付费节目(频道)的营销推广,营销推广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震华公司承担50%,我司承担50%。 3、协议有效期与主协议一致。 附件: 一、《境外付费节目经营服务合作协议(合同编号:2014-THM-15)》 二、《境外付费节目经营合作协议(合同编号:2013-THM-010)补充协议》 妥否,请批示! 深圳业务部 2014年10月13日 附件一: 境外付费节目经营服务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2014-THM-15 甲 方:深圳市震华高新电子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金达科技中心三楼 电 话传 真 乙 方:深圳市天华世纪传媒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AB座四层B401 电 话:0755传 真:0755甲方是依法成立的拥有文化传播、卫星电视节目推广、付费电视节目增值服务、卫星电视和有线电视器材销售、计算机软件设计、硬件销售以及工控领域网络交易平台等产业的多元化企业。具有广电总局批准合法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的销售代理权。 乙方是依法成立的新媒体内容与服务提供商,是甲方指定的境外付费电视节目在深圳地区的协助运营服务商。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就境外付费电视节目在深圳地区的运营达成以下合作意向: 一、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决定在深圳地区共同开展境外付费电视业务的合作。 (2)甲乙双方共同开展境外付费电视节目在深圳地区的运营及推广工作,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处理运营的各种日常事务,提供节目服务支持。 (3)甲方向乙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节目服务费,具体支付比例为甲方2013年度节目利润的5%;此外,以甲方2013年度在天威辖区的节目利润为基数扣除乙方5%的服务费后,超过的部分,甲乙双方按照5:5比例直接分成; 即:天威辖区2014年甲方需支付乙方的费用 = 2013年度甲方节目利润* 5% + 2014年天威辖区利润增长部分分成【(2014年甲方节目利润 – 2013年甲方节目利润 - 甲方2014年应支付乙方5%服务费)* 50%】 注:甲方2014年支付乙方5%服务费按权责发生制结算。 (4)天隆天宝地区的收入部分,甲乙双方根据乙方在天隆天宝地区的收视费分成收入按照 5:5比例直接分成。 (5)若相比2013年度, 2014年甲方在天威辖区的节目利润再扣除甲方2014年支付乙方5%服务费后没有增加,乙方不参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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