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类犯罪的刑罚应当附加罚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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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类犯罪的刑罚应当附加罚金

腐败类犯罪的刑罚应当附加罚金 摘要:腐败犯罪是以权谋私的经济性犯罪,刑罚应当以内化社会成本为目标;腐败犯罪是理性犯罪,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是犯罪主要诱因。应当在腐败犯罪的刑罚中附加罚金,以大幅度提高腐败的预期成本,不仅有利于达到最小化社会损失的目的,而且能有效提高刑法的威慑力,增强刑法预防腐败的功能。 关键字:腐败犯罪,预期收益,预期成本,罚金 腐败,原是生物科学名词,指生物的生命新陈代谢过程停止,机体组织开始涣散、解体、细胞剥落、死亡、分解的现象过程。“腐败”被社会科学借用,喻指社会的组织、团体、制度等逐步从内部涣散、失去其应有的社会作用的现象过程,党政机关、组织等在其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随波逐流、纪律涣散、作风拖沓、不务正业、效率低下等等,都是腐败的表现,是一个社会组织丧失其“生命力”的过程现象。十八大提出我党面临的“四大危险”: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和消极腐败危险,一句话概括实质,就是腐败危险。腐败现象最为严重的表现,是以权谋私,群众最痛恨的。现在通行的腐败“寓意”,实际就专指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这种狭义的用法,已经约定俗成,不言自明。因这种腐败行为触犯刑律,导致犯罪,是腐败型犯罪,以下通称腐败犯罪。腐败犯罪行为人谋取的“私利”,主要是经济利益,表现为票子、房子、车子,股权等,有些看似与经济无关,如职位升迁、女色、出国旅游、子女留洋等,但无不以经济为基础,是可以用金钱计算“时价”的,因此,腐败犯罪的诱因,是经济利益,从这一意义上,这类犯罪可称是典型的经济性犯罪。 腐败犯罪多发,销蚀社会机体,使人民群众丧失对党和政府的信心,破坏经济建设,损害国家利益,负面危害深远。遏制腐败,已经成为事关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复兴强国梦的大事,打击腐败犯罪更是遏制腐败的重点。 一、腐败犯罪的危害与诱因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腐败犯罪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增加社会成本。 1,腐败犯罪的社会成本 腐败犯罪的经济危害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增加社会成本,二是扭曲了资源的市场配置途径,使其不能实现最优机会成本,产生最大效益。前者是直接社会损失,后者是间接损失,难以估量,因为一项资源不能有效配置,将会使一系列后续资源的配置错位,也不能到实现最优,损失将一波波传导下去。腐败犯罪产生的直接社会成本,原则是可以计算的。以腐败犯罪高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为例,由于城市化进程加速,可用耕地面积急剧减少,城市建设用地资源越来越紧张,国家对城市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这就给主管部门官员“创造”了权力寻租空间,使握有土地出让金价格决定权的公职人员因此有了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机会。设有十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如公开竞拍,市场价每亩出让金10万,但最终以每亩1万的价格“出让”给开发商,拍板官员因此得“好处费”10万。在这笔“交易”中,各方的得失如图一所示。 图中横坐标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数量,纵坐标为出让价格。国家应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虚线R表示,R随土地出让价格提高而提高,出让土地数量增加而增加,向右上方延伸;国家实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实线E表示,也随土地出让价格提高而提高,出让土地数量增加而增加,向右上方延伸。本次“交易”每亩单价应为10万,10亩地国家应得出让金100万,即图中A+B+C四方形面积。但国家实际只得到10万,每亩单价1万,即图中C部分面积;开发商向拍板官员行贿10万元,即B部分,其余落入开发商腰包,即A部分面积。换句话,在这笔“交易”中,国家共损失应得土地出让金90万,被开发商和有拍板权的官员“瓜分”,其中官员得10万元,开发商得80万。从社会角度看,开发商以10万元成本,换的80万的净收入,社会净损失80万。这就是腐败犯罪的一般利益分配模式,国家应得的,本可用于社会的资金收入,由于官员的腐败行为,被开发商侵占,由此产生的预算资金缺口只能再从税收另行筹措,最终由社会承担了:开发商将其建设成本转嫁给社会。 2,腐败犯罪的个人成本与收益 贪腐犯罪的犯罪主体限于因职责或因授权握有决策权的公务员,一般都有相当的文化程度,属于广义的“白领”阶层,与一般白领相比,有经验、有能力,是其中的佼佼者。无论何种情况下犯罪,事前总会有一番盘算的,是典型的“理性”犯罪。尤其经济性犯罪,理性的行为人一定会做“权衡”,一旦“下水”,一定要争取最大利益。权衡的方法,就是比较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犯罪所获收益,对社会就是增加的成本,若以Y表示犯罪收益,X表示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即增加的社会成本,显然,Y是X的函数,记为Y=Y(X),又因为社会成本越高,犯罪非法收益越高,因此,Y是X的增函数。贪腐犯罪的成本,当然是罪犯应受的刑事处罚,若以F表示,F也是X的函数,因为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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