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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食品流通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食品质量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单位:
(一)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任命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加强本单位食品管理,开展日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查验。
第二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供货方《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条 对所进的预包装食品,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
(一)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等标识。
(二)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三)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四)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五)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六)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七)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八)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四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 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做到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1、食品进货后由专人负责,对食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编号、质量认证标志、净含量等逐项进行验收,向供货方索要进货发票,并详细填写进货台账、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售。
2、根据经验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感观质量评定,对有必要的食品主动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完善质量自检手段,加强重点食品质量检测,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检查食品运输、仓储、保管、包装以及销售环境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检查食品有无残质、变味、变质、变形、结块、沉淀、漏气、涨气等情况,如发现问题禁止上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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