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执行细则试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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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执行细则试行

辽宁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执行细则(试行)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方能入学。新生必须凭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于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交重新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按规定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开学内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未办理缴费注册手续者不享有在校内参与正常教学活动的权利,其参加课程考核取得的成绩按无效处理。不能如期缴费注册者,应以书面或其方式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审查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以上(含)未注册或在校内无任何理由以上未申请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形式资助,经学生处审查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章 请假与考勤 第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自觉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设计、实习、劳动、军训、社会调查等都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实践环节,按每天四学时计算;学生上课迟到累计两次按旷课一学时计,无故早退者,本节课视为旷课。 第六条 学生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单由学院(部)教务办公室存查。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须持有必要证明,请病假须附诊断书。凡请事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事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学院()教学院长(主任)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规定视具体情况另定。 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按第十九条办理。 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病假无诊断证明,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执行。第七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学院()教务办公室组织,任课教师根据本《细则》的原则及所授课程的特点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并按第八条规定记载课程考核成绩;任课教师应将学生出勤情况向学生所在学院反馈,由学院()教务办汇总后转学生管理部门。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和其他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期考试(考评)成绩表》,由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和学院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后,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原始凭据。考核办法按照《科技大学学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进行。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或考核前在教师规定的期限尚未完成实验或未交齐作业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记为“0”分;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请假获准者除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九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按培养计划应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则须再修。对已取得学分的,经本人申请、办理缴费重修手续后,学院教学院长(教学主任)审批,可重修一次,两次成绩取高者记载。 第十条 四年制学生在第七学期(五年制为第九学期)所修读的课程未获得学分,学校在第八学期初(五年制在第十学期初)安排重考;在毕业生资格审核前,对所修读的课程未取得学分,学校安排最后一次重考。 第十一条 对于综合素质教育课程和专业选修课中的任意选修课,学生选定后,参加考试未及格者,该课程不计入学籍审查,学生可另选其它课程。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表现、课外锻炼与测试成绩进行综合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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