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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确权登记颁证中的部分问题及解决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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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确权登记颁证中的部分问题及解决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问题 为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试点实践经验,现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政策,供参考。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含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任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据实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法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2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目的 《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登记。中央部署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主要目的是:依法健全土地用益物权登记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同时,也是为了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奠定基础。 3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 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关系。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关系 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在一轮土地承包基础上,通过二轮承包和后续完善形成的,得到了农民群众认可,得到了法律确认,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不是推倒重来、另起炉灶,而是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四至等情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与登记管理的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农户通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获得经营土地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的一种经营形式。主要是村集体和农户用合同来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台账等对农户承包地进行管理。登记管理是按照法律规定,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确定为用益物权,通过查实面积、公示确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造册、颁发证书。确权登记颁证是政府对农户承包土地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原则要求 ①②依法规范。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③民主协商。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④分级负责。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县级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全程参与并负责业务指导,经费保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7、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县为主,由省统筹安排、市加强督促指导、县级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 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界限 ①严禁打乱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进行,严禁推倒重来,另起炉灶。 ②严禁强行推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不得强行推动。 ③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对符合《土地承包法》规定条件进行承包地调整的,按法定规定办理后,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④严禁将确权登记实际测量后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积收归村民小组集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⑤严禁暗箱操作或采取欺骗手段将村或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登记到个人头上。农户承包地实测面积经公示后,要据实登记。 ⑥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借机加重农民和村级组织负担。 ⑦确权登记颁证实测面积不与按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 ⑧对二轮土地承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不规范问题,要先依法予以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妥善解决,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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