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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权利问题研究
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逐渐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农民工的劳动权利长期得不到有效保障,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与和谐。如果农民工劳动权利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势必将会阻碍现代化建设进程。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
一、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工及其劳动权利
“农民工”一词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张雨林教授在1984年首次提出的。“农民工从字面上理解,是指在城镇工的农民。一般认为,农民工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介于农民和工人(或城市户口居民)之间。从身份上说,农民工来自农村,是农村户口,仍然是农民;从职业上说,农民工在城镇的用人单位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劳动。可以说,农民工是一个身份与职业不一致的群体。严格来说, “农民工”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2006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也指出, 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工会十四大的报告中,也已明确进城务工人员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农民工劳动权利,是指农民工作为国家公民和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劳动,获得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职业的权利。农民工的劳动权利,首先来自宪法的规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而它是一种应然的权利。。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劳动法为主体、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为配套的、保护公民劳动权利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各级地方政府重视农民工问题,出台并实施了多项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和措施,农民工的劳动权利有了进一步的保障我国《宪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同时,《民法通则》也有相关的规定。《劳动法》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规定了对劳动者的一些保护措施。《劳动法》作为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是宪法以下的最高层次的立法,从法的效力的角度而言,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具有强大的效力。由于农民工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一旦权益遭受侵害,有的因不知法而放弃维权;有的因未签劳动合同,拿不出维权依据,往往使农民工事先不能预见可能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在遇到权益受损害后往往不知道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针对农民工劳动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其原因,要切实有效地保障农民工劳动权利,需要复杂的社会系统的综合运作,但是从根本意义上来讲,法律是最有效、最根本的制度手段。在法治社会,对农民工劳动权利的保障最终上升为法律问题保护农民工劳动权利,首要的问题是加强立法,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这是实现农民工劳动权利的根本保障。首先,针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的缺陷,应根据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借鉴国外有关劳动立法经验,应该对《劳动法》进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其方向是使它能够保护更广泛的劳动者。可以考虑在劳动法里面对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权作出具体的规定,还要对工会的活动做必要的规定。同时应对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劳动法》是一部实体法律,缺乏程序性内容,在修改的同时要制定与之配套的有关程序性法律。其次,建议尽快制定发布《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农民权益保障法》、《企业工资条例》、《欠薪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企业工资支付等行为。在立法中应加大对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欠薪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建议在我国刑法中作出相关规定,对不依法提供必要劳动保护条件并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者,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应推动地方加快立法进程。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废除同《劳动法》相抵触的地方法规、规章,不得干涉企业自由合法使用农民工,同时严格督促检查企业在使用农民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再次,修订《工会法》,从组织制度上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劳动行政执法环节是农民工劳动权利能否得到保护的关键环节。在我国,劳动行政执法要求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等基本原则,以使劳动执法规范,防止权力滥用。但现实中能否贯彻上述原则,既取决于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自身素质,也取决于制度设计是否完备。要切实保障好农民工劳动权利,除了要求劳动监察人员重视自身素质提高,重视法律素养培养,依法行政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大维护农民工劳动权利的执法力度,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责任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要改变执法方式,由临时性突击性或运动式的检查向常规性的、规范性的执法方式转变,要加强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完善劳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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