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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项目经理例会培训-案例分析
【建筑通】施工合同解除后,未完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确定
2015-07-07?建筑通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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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投资信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2007年7月18日,原、被告双方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中国黄山信息培训中心工程补充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投资开发的黄山信息培训中心工程,工程内容为基础、施工图范围内土建、消防、安装、装饰等;工程预决算按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安徽省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1999)定额取费,土建工程综合费率按21%取费,并依据当地市场信息价按实计算;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原告垫资从基础施工至±0.00以上二层楼板,被告应支付所垫资部分工程量的60%,二层以上按楼层进度支付85%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至2008年4月8日已施工至四层,而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0万元,以致工程停工。2008年6月19日,双方签订关于黄山信息培训中心工程停工的相关事项确认书。因被告方未按约支付工程款,造成工程长期停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之间中国黄山信息培训中心工程施工合同;二、确认原告对该工程项目的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对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与法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讼争工程尚未竣工,双方签订的合同竣工日期为2008年7月10日,原告起诉日为2009年5月5日,故其主张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原告**公司以投标的形式中标竞得被告**公司发包的黄山信息培训中心工程项目的土建、消防、安装、装饰等工程。同月18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基础、施工图招标范围内土建、消防、安装、装饰等工程,合同价款以实际工程量和审计决算为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原告垫资从基础施工至±0.00以上二层楼板,被告支付原告所垫资部分工程量的60%工程款,二层以上按楼层进度工程量付85%工程款,该工程主体框架封顶后,被告一次性支付至原告所垫资部分的90%工程款。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被告即支付原告全部主体框架的97%工程款,留3%工程款作质量保修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但随着工程进度的深入,原告施工至第四层,被告方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万元,故原告自2008年4月8日开始,未能正常施工。同年6月19日,双方对停工造成的损失进行了确认,并约定如被告60日内未支付相关工程款,则被告愿意由原告所在地法院按相关法律程序解决。上述约定到期后,被告仍未支付工程款。2009年5月5日,原告向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作出(2009)绍虞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上诉人二审提交新证据致部分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为由,作出了(2010)浙绍民终字第***号民事裁定,撤销了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审判】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经重审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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