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专科收治管理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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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专科收治管理的规定

黑龙江省农垦北安管理局中心医院 传染病专科收治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传染病收治管理,规范收治行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相关规定 本院必须遵守传染病诊疗技术规范,法定传染病病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并请感染科会诊后,收入感染科或者定点医院治疗,其他科室不得擅自收治。其他科疾病合并有法定传染病者,按相关规定执行。对合并患有传染病的危重病人和危重传染病病人,应当立即就地隔离抢救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入感染科或者定点医院治疗。 二、依法报告的传染病病种 1.法定报告传染病(39种) ①甲类传染病(强制管理传染病,2种) 鼠疫、霍乱 。 ②乙类传染病(严格管理传染病,26种):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 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属于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 丙类传染病(监测管理传染病,11种)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参照乙类管理) 。 2.卫生部规定的不明原因肺炎。 3.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4.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 5.其它暴发、流行或不明原因的传染病。 三、其他规定 1.根据黑龙江省相关要求,肺结核病人送入专科医院专治。人感染H7N9禽流感需转入指定医院治疗。 2.根据医院实际情况,甲类传染病需转入上级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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