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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伤者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中伤者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以填平原则为基本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其并不以年龄进行限制。
交通事故中伤者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杨某某与王某、于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仅作为学习参考讨论之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为蔡开剑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意义的文件使用。相关问题,欢迎探讨。】
【关 键 词】 成都市新都区交通事故工资标准 误工费
【案 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3)成民终字第4688号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 2013年9月27日
【上 诉 人】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 杨某某(原审原告)王某、于某某(原审被告)
【 裁 判 要 点 】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以填平原则为基本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其并不以年龄进行限制。因各人收入与收入方式、行业、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也是因人而异。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误工费是一个推算的结果。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交通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计算误工费需要考虑如下情况:
1、误工费的标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收入形式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2、期限的标准:(1)以医院开具的证明,形式为出院医嘱、病假单(四川);(2)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上海)。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如果有取得部分收入,该部分收入应该扣除。
如:特别是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大型公司,一般非因工受损都会按规定享受病假待遇,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因为这属于间接损失,比如丧失某次商务洽谈而没有签定合同导致损失。
【 基 本 案 情 】
2012年1月8日,王某驾驶于某某所有的川U3058货车行驶至新都新繁泡菜园区内路口左转弯时,与正常直行的由杨某某驾驶的川A77Y25号轿车(杨某某所有)相撞,致杨某某受伤并在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警大队于2012年1月16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提供《聘用合同书》、《代扣代收入税款凭证》、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证明》、《收入证明》、《杨某某工资、奖金发放统计表》以证明:杨某某从2011年1月起在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工作担任副总工程师,月均工资为31,807元/月。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向杨某某发放基本工资1,914元/月。
【 裁 判 结 果 】
一审认定:杨某某从2011年1月起在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工作,月均工资为31807元/月,本案交通事故后,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只向杨某某发放了基本工资1914元/月,杨某某因为本案交通事故实际上产生的误工损失为29893元/月,故杨某某主张的误工费应得到支持。因杨某某提交的《出院病情证明书》中载明其“三个月内患肢不能负重活动,不参加劳动”,结合杨某某的住院时间,原审法院认定杨某某的误工费天数为99天。误工费:98,646.90元(29,893元/月÷30天/月×99天)
上诉人认为杨某某所提交的《骋用合同书》并未载明其工资金额。根据杨某某提供的《杨某某工资、奖金发放统计表》,其在该事故发生前半年的月平均工资为6213元,其余年终奖金、年度项目奖金、节日活动费、承包费等费规定和必然收入,不应计入工资。杨某某提供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无社保缴纳等信息凭证印证。
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故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 判 理 由 】
二审认为,关于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杨某某为支持其关于误工费的主张,提供了其与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所签的《聘用合同书》以及该研究院为其出具的《证明》、《收入证明》、《杨某某工资、奖金发放统计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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