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资金委托管理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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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资金委托管理协议)

保险资金委托管理协议 本协议由下述双方于2013年 月 日在广州签署: 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地 址: 负 责 人: 前 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达成共识,最终签署本协议。 本协议的目的是:甲方向乙方投保《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2007版)》或其他同类型年金产品,甲方和乙方就投保《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2007版)》或其他同类型年金产品的有关情况和事宜依法做出切实可行的约定和安排。 本协议是实施《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2007版)》或其他同类型年金产品的指导性法律文件,将与甲方的《团体年金保险投保单》、《投保声明书》、《团体年金险交费/保全清单》等凭证,乙方签发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注或批单以及其他书面协议等共同构成具体的保险合同。 一、保险名称 甲方向乙方投保的保险名称为《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2007版)》(详见附件1)或其他同类型年金产品。 二、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2.1 本协议项下《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2007版)》或其他同类型年金产品的投保人为甲方。 2.2 本协议项下《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2007版)》或其他同类型年金产品的保险人为乙方。 2.3 本协议项下《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2007版)》或其他同类型年金产品的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所指定的被保险人。 2.4 按照团体保险的要求,被保险人名单以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具体名单为准。 2.5 本协议项《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2007版)》或其他同类型年金产品的受益人须满足现有法律和监管相关规定。 三、签约模式 甲方和乙方签订本协议,然后由甲方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所需保险费;乙方向甲方出具保险费发票和保险合同,处理有关保险事宜。 四、投保程序及保险费 4.1 甲方向乙方投保程序如下: 4.1.1甲方投保时,须填写并向乙方提交以下投保资料:《团体年金保险投保单》、《投保声明书》、《团体年金险交费/保全清单》等投保资料。以上投保资料以甲方签字盖章的书面文件为准。 4.1.2《团体年金保险投保单》、《投保声明书》、《团体年金险交费/保全清单》或其他投保资料格式由乙方提供,甲方以电子文档及纸质文件方式向乙方提交《团体年金险交费/保全清单》。《团体年金险交费/保全清单》或其他投保资料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金额等信息。 4.2保险费的交纳 4.2.1甲方以划账方式一次性向乙方交纳所需保险费(乙方开户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乙方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一支行,乙方账号:3602000109000832973)。乙方在甲方所交纳的保险费到达乙方账号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险费发票并送达甲方。 4.3乙方在收到甲方保险费和完整的投保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单送达甲方。 五、管理费 5.1乙方对甲方所交纳的保险费一次性收取0.5%的管理费。 5.2乙方于每个会计年度末,分别从公共账户和尚未开始领取年金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按相应账户平均资金余额的0.5%提取管理费 六、账户红利 6.1 本合同项下的账户,享有2.5%的保底年收益,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红利分配。 6.2 被保险人和乙方对本年金可分配投资收益按照被保险人90%乙方10%的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七、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2007版)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为《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2007版)》或同类型年金产品的补充,凡保险条款与本特别约定描述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特别约定为准。 第一条 投保范围 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账户设立、撤销及权益归属 本合同依据投保人的项目开展需要,为投保人设立4个公共账户。所有首期缴费均纳入公共账户进行管理。 甲方根据项目开展情况为被保险人设立相关账户,为乙方提供资金分配提供账户管理服务。投保人解除合同,所有相关帐户撤销。 第三条 部分提取账户资金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的第二个会计年度及以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提取投保人公共账户资金或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的资金,但提取的金额超过相应账户资金余额的10%时,需要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提取的资金以转账方式给付投保人。该项权利每一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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