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标准化资料101-1-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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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级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三条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委员会(即: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 主 任:公司总经理 副主任: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  成 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决策职业病防治工作重大问题;制定职业病防治总体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及综合管理和指挥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设备部是公司职业危害防治业务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章、制度、标准和要求。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并组织各单位实施。 (三)负责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 (五)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信息统计和上报、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责: (一)人力资源综合部:负责与有职业危害作业岗位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合同,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救援、善后处理工作。 (二)财务部:负责职业病管理、防治等日常经费的安排落实工作。 (三)工会: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工作。 (四)其他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及公司要求落实、实施职业健康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责: (一)制订和落实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公司及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 (三)负责本单位有毒有害作业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检查、检测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四)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档案并日常管理。 (五)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申报 职责范围 负责职业危害的及申报工作。 负责本职业危害检测申报管理。 管理内容及要求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进行申报备案。 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对结果进行汇总后,每年及时、如实将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接受其监督检查。 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维护检修 第十八条 职责和权限 (一)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审批公司年度安全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 (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维护检修计划的审核及日常督导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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