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d宅设计防火暂行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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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d宅设计防火暂行规定

厦门市住宅设计防火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1 总则 1.0.1 为适应新时期本市住宅商品化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防火技术规范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促使住宅建筑的消防设计更加完善并提高住宅的居住条件。 1.0.2本“规定”适用于建筑高度在100m以下的住宅。改建、扩建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也可参照使用。 注:本“规定”仅适用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1.0.3本“规定”未阐述的仍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术语 2.0.1 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多层住宅——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含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住宅)。 2.0.3 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的普通住宅(含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住宅)。 2.0.4 商住楼——商业营业厅和住宅组成的建筑。 2.0.5 单元式住宅——由多个住宅单元拼接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2.0.6 塔式住宅——独立单元式(也称点式)住宅,它四周临空,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成一个单元独立建造的住宅。且每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2.0.7 通廊式住宅——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 2.0.8 跃层式住宅——设套内楼梯且每套跨跃两层或三层楼面的住宅。 2.0.9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 2.1.0 消防车转弯半径——保证消防车转弯所需的道路中心线1/4圆轨迹的半径。 2.1.1 消防登高面——高层住宅供消防车及消防人员登高施救的外墙面。 2.1.2消防登高场地——设置在消防登高面一侧适合大型消防云梯车举高施救操作的场地或车道。 2.1.3防火分隔墙——由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非燃烧体砌筑的隔墙。 2.1.4环廊——围绕核心筒(楼梯间或电梯间)的环行走道、∩型走道。 3 总平面布局 3.1 消防车道 3.1.1多层住宅的居住区、小区内宜设消防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 3.1.2高层住宅的周围应设有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当设环形车道确有困难时,二类高层住宅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布置消防车道;高层商住楼、一类高层住宅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1.3 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地。 注:多层住宅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2m×12m; 二类高层住宅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5m×15m; 一类高层住宅及高层商住楼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8m×18m。 3.1.4联体的住宅群,当一个方向的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净宽不得小于1.2米(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3.1.5消防车道可结合绿化一并设计,但路基应能承受消防车的荷载,路面应确保消防车的通行。 3.2 消防登高面 3.2.1高层住宅应设置消防登高面。 3.2.2高层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 3.2.3高层单元式、通廊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一个长边长度。 3.2.4 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阳台、窗、公共楼梯。 3.2.5消防登高面一侧不应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且不应设不可开启的窗栅。 3.2.6 消防登高面一侧不宜布置裙房,当布置裙房时,其进深不应大于4米,高度不应影响消防车的登高施救。 3.2.7消防登高面一侧消防车道(施救场地)宽度不应小于4m,车道两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 m与车道标高一致的夯实地面,也可在消防登高面一侧适当部位设置15m×8m的消防登高场地(图例)。 3.2.8消防登高面一侧的消防车道(施救场地)边缘距住宅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宜超过12m,坡度应控制在5%以内。 3.2.9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登高场地,其绿化、架空线路、电网架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的停靠、操作。 4 公共部位设计 4.1楼梯间 4.1.1住宅设一个楼梯间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4.1.1.1六层及六层以下的单元式、塔式住宅,可设一个非封闭楼梯间; 4.1.1.2七层至九层的单元式、塔式住宅,设一个非封闭楼梯间时,楼梯间应通至屋顶平台,当户门设乙级防火门时,楼梯可不通至屋顶平台; 4.1.1.3十层、十一层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不超过4户时,可设一个非封闭楼梯间,但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开启方向不限),且在楼梯间内应设置喷头保护。当每单元超过4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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