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物业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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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物业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台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保障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物业主管部门代为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业主集体决策、企业操作、专款专用、核算到户、政府监督”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安全使用。 第五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的,不得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业主应当增强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意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最大限度延长使用寿命。 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因相关专业单位施工造成损坏或者属于人为损坏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其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共有部位维修、更新和改造范围包括: (一)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需要拆换加固的; (二)屋面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者保温层的; (三)门厅、楼梯间、地下室、走廊通道及公共卫生间等部位楼地面、内墙和顶棚面层脱落或者发生渗漏,门窗及楼梯扶手因破损影响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 (四)外檐面层脱落、保温层损坏构造脱落、防水层损坏等影响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 第七条 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范围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等破损严重,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整体或者局部修复的; (二)楼宇公共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三)整体更新、改造楼宇消防控制系统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10%的; (四)整体更新楼宇电梯或者更换、维修电梯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10%的; (五)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有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六)小区智能化(监控)设施设备、小区围墙和大门因损坏影响安全和使用,需要整体或者局部修缮、更新的。 第八条 相关专业单位按照《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等有关规定,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章 使用程序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根据物业使用现状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的意见,提出一定时期内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并制定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包括: (一)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内容及实施范围; (二)工程预算;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分摊方式及面积;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余额; (五)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组织方式; (六)维修施工单位选择方式; (七)施工方案及实施时间。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余额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持业主委员会证明到物业主管部门查询,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被查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余额证明。 第十条 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工程预算1万元以上的,在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前,由业主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委托审查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已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大会提出下一年度维修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或者入户征求意见等对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整幢住宅或者每个单元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涉及部分业主利益的,应当由各受益业主集体决定,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经业主书面确认的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业主对公示内容有疑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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