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h法考试合同法之债的消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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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h法考试合同法之债的消灭

目录 司法考试合同法之债的消灭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之自然人 司法考试合同法之债的消灭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 ,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 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 一致,也可以抵销。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 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 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 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 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 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1,清偿:当事人为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与履行同意,债的正常消灭原因   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也可构成清偿   代为清偿: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意思,仅为履行人(非合同当事人),不旅行或履行不合格时,仍由债务人负责   代为受领:无权追究违约责任   清偿费用推定为债务人负担   2,抵销   ----法定抵消:互负债务,种类,品质相同,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依债的性质可以抵消   ——抵消权为形成权,通知即可,到达生效,不得附条件,期限   ——合意抵消   3,提存:标的物或变价款   提存费用债权人负担,风险,孳息,所有权归债权人   5年除斥期间,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   4,免除:单方行为,无因行为,应向债务人表示,不得撤回   5,混同,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债不消灭   子法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 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 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 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 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 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 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之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死亡顺序:无继承人→长辈→同时(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胎儿的应留份额:   (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3)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随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 依法定继承制度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   无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精神病人。这两者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无民事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为行为能力而无效。   (2)无民事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   (3)除以上两个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情况: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部分精神病人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自然人的住所   【重点法条】:   《民法通则》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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