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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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中的房租按实际租住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计算。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即当年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六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职工及其配偶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第七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第八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第九条? 职工及其配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提取凭证和期限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卡。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二条? 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应当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和首付款收据,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房地产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四)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五)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六)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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