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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协议u书
贵州省人口计生委与上海市人口计生委
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区域协作协议书
甲方: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包括全省所辖地人口计生部门)
乙方: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包括全市所辖地人口计生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省际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认真探索新形势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区域协作新路子,明晰各自管理服务责任,探索建立两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区域协作机制,结合黔沪两地实际,经两省(市)人口计生委共同协商,现就开展黔沪两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区域协作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职责
1、对本省外出务工人员免费办理《生育证》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相关证件;对已流出但尚未办理《生育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由甲方迅速摸清情况,给予办理和回复。
2、负责为本省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安全、长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3、做好流出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录入,并及时准确向乙方反馈相关查询信息。
与流出育龄妇女签订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计划生育合同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2、乙方发现甲方流入育龄妇女怀孕的,应尽快通报甲方,共同查清政策属性。如属政策外怀孕的,乙方要积极动员当事人采取措施,并及时通报甲方协同处理。
3、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4、重点查验流入的18周岁以上育龄妇女《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及时将18周岁以上育龄妇女生育变动信息
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动人口夫妻,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9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联系卡的,户籍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配合提供当事人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现居住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及时将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联系卡办理情况通报当事人户籍地。
对于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流动人口夫妻,双方户籍地均为上海市或均为贵州省的,执行双方户籍地所在省市的生育政策,按户籍地的规定办理再生育审批,户籍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及时为符合生育规定,并要求生育的流出人员办理审批手续并出具批准生育证明。夫妻一方户籍地为上海市、一方为贵州省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任一方的户籍地进行审批,受理申请一方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根据当地规定予以审批,另一方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一方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通报另一方。
四、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和计划生育奖励待遇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双方户籍地均为上海市或均为贵州省的流动人口夫妻,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由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按户籍地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方户籍地为上海市,另一方户籍地为贵州省的流动人口夫妻,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由各自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按户籍地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关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假期,执行现居住地的规定,由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其他计划生育奖励待遇(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除外),由户籍地予以落实。
五、建立黔沪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区域协作联席会议制度。
甲乙两省市间紧密联系,建立黔沪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举办两省市间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通报本《协议书》执行情况;研究解决两省市协作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交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验;探讨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途径等。
六、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和反馈工作
充分利用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或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信息通报单》和《报告单》等载体,及时通报两地相互流动的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避孕节育措施、持证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情况。收到信息通报的一方必须及时核实个案情况并迅速给予回复。
七、探索建立流动人口源头互动有序管理的新机制
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相互配合,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服务与管理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精神,本着互惠、互动、便民、高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源头引导、有序流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机制。
为配合上述新机制的研究和探索,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加大合作力度,共同开展流动人口“定向招工、源头培训、双向互动”的试点工作,并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具体试点工作由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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