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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项目日项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20080604
南宁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2003年版)、《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均须按本规定进行日照分析,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1.1拟建高层建筑对附近已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1.2拟建高层建筑对附近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1.3拟建高层建筑对同一方案中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
1.4周围已建的高层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1.5周围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高层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1.6对新建低层、多层建筑与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间距按《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八章)中相关规定的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2、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3、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4、各类建筑、绿地、活动场地必须满足以下日照标准
4.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4.1.1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4.1.2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5.1.1条规定)
4.1.3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标准降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4.1.4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4.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4.1.3条规定)
4.3 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条规定)
4.4 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定)
4.5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89-87)第3.1.8条规定),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2.3.6条规定)。
4.6 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
4.7 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定)
4.8 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7.0.4.1规定)。
5、日照分析参数
5.1南宁市为中等城市,地理位置为东经108°18′,北纬22°49′,属于IV气候区。
5.2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冬至日真太阳时,北京时间9时至15时。
5.3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
5.4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4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2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5.5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6、分析范围的确定
6.1被遮挡建筑范围的确定方法
以申报建筑于大寒日8时至16时段内投影到地面上的阴影范围作为边界,此范围内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日照分析中必须考虑。(如图1)
图1被遮挡建筑的范围
6.2 以前条确定的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为对象,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如图2)
图2日照分析遮挡范围示意图
7、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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