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从大学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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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从大学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南方医科大学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zhimx 发布时间:2007-4-18 阅读:954次 校党字(2006)695号 第一章 总 则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各级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精神以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职责 第一条 我校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分级负责。即学校的主要党政负责人是我校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府负责;各学院、机关各部(处)、教辅单位、附属医院的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负责。完成人口计划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党政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二条 计划生育工作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接受属地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学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机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处理,并对全校的计生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各主要行政职能部门对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负有齐抓共管的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根据各自承担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在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并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三章 婚育管理 第六条 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具体措施是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有计划有控制地安排计生法规定允许生第二个孩子的人生育第二胎;针对育龄群众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以及避孕、节育随访服务制度,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全体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及本校辖区内的居民都应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七条 凡已婚的女教职工符合生育政策条件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需按政府规定到女方户籍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第八条 符合政策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夫妻中一方是港澳台同胞、或在境外定居、或是外国公民者,生育问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十条 严禁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 第四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校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责任承包”。各用工单位、办理房屋出租及各种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以及签定校内建筑施工合同的单位等,负责对所属的流动人员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第十二条 坚持凭证用工,严格查验证制度。各单位在招聘临时工或办理出租、承包、租赁经营业务、签定校内建筑施工合同时,应查验有关人员“身份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第五章 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提倡晚婚晚育。树立正确的的婚姻恋爱观,接受青春期健康教育和生殖健康教育。 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依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遵守学校计划生育规定。 暂缓期限到期户口缓迁满两年,按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规定办理迁移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保卫处应将其户口按派遣情况迁移到其派遣地。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时应携带原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建立研究生新生婚育情况证明卡。 在校期间结婚及入学前已婚的女研究生原则上应采取避孕措施,待完成学业后再生育。未经审批怀孕者,要采取补救措施。 年龄较大的(女生24周岁以上,男生26周岁以上)在校研究生要求结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批并同意,计划生育办公室签注意见及备案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符合晚育条件的女学生如怀孕,必须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六章 优待和奖励 第十五条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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