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殼上市重组中流转税和所得税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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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殼上市重组中流转税和所得税案例分析

一个借壳上市企业重组案例增值税与营业税疑难浅析 企业重组业务复杂,涉及的税收种类繁多,不及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还涉及印花税和契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搞清不同重组业务适用的法规类型,正确计算相关税种的涉税金额,是准确分析企业税务重组成本的关键环节。 本文就复杂重组业务涉及的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以案例的方式加以定性分析不同业务适用法规。 下面笔者给合一个2011年3月准备借壳上市案例,对其中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疑难点进行分析。 例:A公司是一个上市公司,最近几年亏损。B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是一个非金融企业)。C公司是D公司的母公司,D公司是一家经营业绩很好的非上市公司。2011年C公司欲借壳A公司将D公司的资产并入A公司,同时将A公司原有的全部资产与负债剥离。预计的重组方案如下: 第一步:A公司先将全部资产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必须是将资产连同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其价格不仅仅是由于资本本身决定,纳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资产转让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资产组合的交易还是单纯资产的交易,的关键之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04号)青海省三江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属的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给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因此,在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过程中,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开始,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90号)就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批复如下: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一般企业转让股权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是金融企业从事金融商品(包括股票)转让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应该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将金融商品转让列为金融业征税范围,该文件规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从2009年1月1日开始,金融商品(包括股票)转让的纳税人扩大到所有企业,不再限于金融企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但此纳税人不包括个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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