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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險协议
保险协议构成
1.1本保险协议所附条款、保单、投保单及与本协议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等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经签署的书面协议等凡与本协议相关者,均为本协议的有效构成部分。
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
2.1甲方为投保人(下文中统称“投保人”)。
2.2乙方为保险人(下文中统称“保险人”)。
2.3被保险人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16-60周岁的投保单位在职职工;投保人全额负担保险费时,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职工须全员参加保险计划,被保险人自负部分或全部保险费时,参保被保险人人数必须占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职工总数的75%以上(含75%)。下文统称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3.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险人基于本协议承担的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该保险期间构成本协议项下指的“保险年度”。
保险计划
4.1被保险人的保险计划
4.1.1被保险人每人每保险年度保险计划如下表:
保险责任大类 序号 保险责任项目 保险责任简要描述 高层员工
保险金额 中层员工
保险金额 一般员工
保险金额 寿险保险责任 (1) 疾病身故保障 见保险责任描述 20万元 10万元 5万元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2) 意外医疗保障 每次免赔额50元以上部分按100%赔付 3万元 2万元 1万元 健康保险责任 (3) 重大疾病保障 30种重大疾病,全额给付 20万元 12万元 7万元 住院津贴责任 (4) 住院日额津贴保障 疾病3天免赔,意外无免赔 90元/天 60元/天 30元/天 保险费/人/年 540元 270元 122元 上述保险责任适用于《平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平安团体一年定期寿险》和《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7)》、《平安住院津贴团体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4.1.2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具体描述:
疾病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疾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医疗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有关规定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50元的部分按100%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约定以本协议为准。)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当地相同疾病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重大疾病保障: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条款所附重大疾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住院日额津贴保险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因患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起每天按约定住院日额津贴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给付天数为实际住院天数减3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根据实际住院天数按约定住院日额津贴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80天。累计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天数达到180天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费
5.1本协议项下被保险人投保人数以投保单位提供被保险人清单人数为准。
5.2本协议被保险人人均保费为高层员工每人每保险年度保费540元,中层员工每人每保险年度保费270元,一般员工每人每保险年度保费122元,交费方式为趸交。
责任免除
6.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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