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2015年度广州中院涉外、涉港澳台民间借贷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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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2015年度广州中院涉外、涉港澳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分析 涉外商事审判庭司法统计课题组 一、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发展情况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在我国已经有至少三千年的历史。早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了放款取息的借贷方式。随着生产发展,社会分工扩大,剩余产品出现,产生商品交换,贸易、商业活动开始繁荣起来,货币应运而生。借贷活动也逐渐以货币作为中介,货币借贷行为逐渐多起来,实物借贷活动则逐渐式微,这一趋势延续至今。 新中国成立后,历经社会主义改造,民间借贷受到国家政权的挤压而几近消失,仅是以个人之间互助友情借贷的形式小范围存在。改革开放初期,伴随着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带来的巨大资金需求,民间借贷再次活跃起来,不少城市都出现了私人钱庄,并高息揽储和放贷。其后,虽然我国的正规金融获得了长足发展,但却一直无法满足高速经济增长导致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因此获得了较大发展,借贷规模和范围空前。同时,为逃避监管和打击,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还转到“地下”运营。浙江温州方兴钱庄的试办,展现了改革开放后民间借贷兴衰的样本。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前,我国并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进行专门规范,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较为分散,主要以下面三种形式呈现: 1、《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等基本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 我国《宪法》从基本法的角度确立了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为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提供了宪法上的保障;《民法通则》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以及“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在宪法和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借款合同进行了专章规定,但主要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对自然人之间借款规定较少;《刑法》则对民间借贷中涉嫌犯罪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如第175条第1款的高利转贷罪、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等。其他法律如《物权法》、《担保法》等对民间借贷中的相关问题也有所涉及。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民间借贷也出台了一些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上述涉及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规定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适用进行解释。 2、部门规章和通知 这种形式下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在数量上是最多的,如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第61条对企业之间借贷作出规定,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对国务院出台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作出了细化规定,此外还有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相较于法律的滞后性,这些通知规定对于一定形势下民间借贷问题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但政策的易变性使得这种规制方式缺乏稳定的预期,与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背道而驰,应予以改变。 3、各地方法院出台的指导性意见 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针对当地民间借贷的具体情况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指导性意见,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对当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是各种规章、政策、命令,包括地方法院的指导性意见等,都只是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民间借贷具体问题进行的补充和完善,决不能超越职权创制新的规则,充其量只是一种细化规定,不会也不可能有什么大的突破,民间借贷的规范内容在数量上总体偏少,实践中产生的很多问题无法可依,与其重要性明显不相称。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5年6月23日第165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5年8月6日公布,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本司法解释是一个历史性进步,突破了传统观念对民间借贷的诸多限制,创造了很多全新的规则,确定了新时期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新尺度,不管在理论上还是时间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2013年度-2015年度广州地区涉外、涉港澳台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 (一)受经济因素影响,一审收案数量逐年攀升 截至2015年12月20日,广州中院共新收一审、二审涉外、涉港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下均简称为民间借贷案件)189件,其中新收一审案件86件,新收二审案件103件。广州中院在2013年度新收民间借贷案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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