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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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doc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 申请办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顺德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申请和办理 审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四、受理机构 顺德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疫监管科。 五、决定机构 广东检验检疫局或质检总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经营种植、养殖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隔离墙、网、栅栏等),符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大气、土壤和水源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养殖场布局合理,周边无影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五)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 (六)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等; (七)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养殖、防疫方面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八)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基地备案条件要求必须符合相应产品检验检疫备案管理规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申请相关表格,表格文本请向顺德局动植科申请或登录广东检验检疫网站下载; (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独立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场、养殖场平面图; (四)种植场、养殖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 (五)要求种植场、养殖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六)种植场、养殖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 (七)种植场、养殖场常用农业化学品、饲料清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办理方式 1.受理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由顺德检验检疫局动植科受理备案申请。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以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2.审核 受理申请后,根据本办事指南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要求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实施现场考核。 十、审核时限 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一、申请收费情况 无收费 十二、申请结果 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由种植场、养殖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备案原因。 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详见顺德检验检疫局网站。 十四、咨询途径 顺德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疫监管科电话:0757十五、监督和投诉 顺德检验检疫局投诉举报电话:0757 十六、办理流程图 备案申请 告知企业补齐材料 否 审核备案资料 是否提交齐全 是 受理 判别是否需要 实施现场审核 是 动植科派员实施现场审核 否 文件审核 审核符合条件 给予备案编号 否 是 不予备案,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信息上报 质检总局网站统一公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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