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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
发 包 人: 昆明南亚风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 2011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云南省昆明市
南亚风情第壹城第壹国际A座写字楼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
发包人: 昆明南亚风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合同其他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发包人:指在本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指在本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其他条款中约定。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工 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二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西山区滇池路二公里处第三条 工程内容及范围管线敷设设备及安装、调试开通培训、售后服务等双方约定人第四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下列文件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合同
设计图纸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工程量清单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一)工程师
本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应在将委托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职务、职权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二)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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