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3).docVIP

洛阳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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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推动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河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职权对等、权责一致、依法有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组织落实。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内容为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所规定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具体内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与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检查考核等结合,也可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八条 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巡察、年中督导、年度考核,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 (二)参加述职述廉大会; (三)组织民主测评; (四)开展社会问卷调查; (五)座谈或个别访谈; (六)实地考察或抽查; (七)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八)其他方式。  第九条 监督检查结果向同级党委(党组)汇报,同时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监督检查结果按照组织程序反馈给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反馈情况,召开党委(党组)会议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提出改进方案并严格落实。 第十一条 年终根据各项监督检查结果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优秀等次的通报表扬;对差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上级纪委(纪检组)派员参加民主生活会并督促整改落实,第一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由上级纪委(纪检组)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诫勉谈话;对于考核排名末位的领导班子负责人,由上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组织实施、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未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的; (三)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按规定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的;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损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领导不力,致使多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致使职责范围内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八)不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干预案件查处工作的; (九)不配合和支持巡视工作,对巡视意见和整改事项落实不力的; (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致使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问题或者严重腐败问题的; (二)对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监督不力,对发现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三)对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不严,对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为查处不力,致使本地、本部门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严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规定,不按规定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或者有案不查、徇私包庇,致使本地、本部门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查办案件中落实“一案双查”制度不力,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追究不到位的; (六)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整顿等; (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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