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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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规范(试行) 总 则 第一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行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机构”),系指经教育部、公安部审核批准,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留学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与境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为服务对象提供自费出国留学咨询、办理出国手续等服务,开展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二条:为促进自费留学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和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以下统称“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规范》(试行)。 第三条: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教育中介机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民政部审核注册登记(社证字第4778-3号)的全国教育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其职能和主要任务是:深入开展教育中介服务理论、政策与实际问题研究,推行行业规范和自律标准,实施留学中介服务质量评估,反映会员诉求,构建行业信息服务平台,为教育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一章 从业机构 第四条:留学中介机构开展留学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主要从事出国留学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教育培训等业务。 第五条:留学中介机构应向服务对象出示本机构的资质证明(资格认定书与营业执照),公开本机构合法从事业务的范围和区域,不得以转借、挂靠资质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六条:留学中介机构必须拥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以及规定的资金、设施、设备和业务资源等,运营条件应不低于政府审批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从事跨地区经营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必须达到政府规定的服务标准,到业务开展所在地的教育、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缴纳相应的备用金,方可跨省区开展经营业务。留学中介机构间应互相尊重,开展公平竞争。 第八条:留学中介机构应建立服务对象出国留学办理情况以及档案等信息管理制度。留学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服务对象经济损失的,应进行经济赔偿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留学中介机构发布广告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服务对象。 第二章 从业人员 第十条:留学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熟悉与本行业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内外教育基本情况等业务知识,从业人员构成中应当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一条:为推进留学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规范从业准入资格条件,逐步实行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等级考评制度。行业协会组织成立专门委员会,联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留学中介服务协会(工作委员会),根据本行业对从业人员基本素质、业务和工作能力需要,开展相应的资格评审,并颁发等级从业证书。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申请资格考评并取得资格证书后在留学中介机构经营场所持证上岗、挂牌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联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留学中介服务协会(工作委员会)为从业人员提供持证上岗前的专业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关于国内外留学政策、资讯等的短期培训。 第十三条:留学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间应互相尊重、公平竞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原则开展业务。不得以下列行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一)诋毁其他从事相同业务的留学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回扣、许诺各种名义的物质利益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 (三)授意或帮助服务对象弄虚作假; (四)故意使用模糊词语包括外语翻译的歧义等误导服务对象; (五)与境外合作机构合谋,采取不正当手段,提高收费标准,欺诈服务对象; (六)向服务对象提供模糊的收费信息,造成服务对象经济损失; (七)其他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留学中介机构应以诚信为本,为服务对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包括政策法律信息、教育机构信息、风险信息以及其他重要信息;不得故意以虚假信息误导服务对象。 第十五条:留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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