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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应p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P2P平台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根据政府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P2P平台不得提供担保、搞资金池,但P2P模式引入中国后各平台分别以第三方机构担保、保险、保证金或债权收购等各种方式承诺债权到期后进行刚性兑付,也有少数平台认为平台属于中介性质表示不会对逾期债权进行刚性兑付,那么对于这些不承诺刚性兑付的平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一、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可见一旦出现借款人逾期,出借人可以直接向借款人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追究借款人相关的违约责任。
P2P平台作为居间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P2P平台作为居间人承担的是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居间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具体需根据其是否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否损害委托人利益等具体情形承担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及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责任。
二、P2P平台的如实告知义务
由于投资人分布在天南海北,投资人对借款方的信息并不是很了解,投资人更多的是依靠P2P提供的相关信息并信任平台的风控能力决定进行投资,所以平台有义务将自己获取的借款方的信息如实告诉投资人。
那么平台是不是只要把自己掌握的信息告诉投资人就算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呢?笔者认为除了自己掌握的信息外,P2P平台还需要对借款方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主动调查并建立相关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核、贷后管理等措施降低交易的风险,换言之P2P平台如实告知义务除了主动告知自己掌握的信息外还需要承担主动的调查及风控义务。
三、P2P平台如实告知义务要达到何种程度?
那么P2P平台的如实告知义务应该达到何种程度呢?
首先要看平台在相关的用户协议、借款协议、居间合同及平台公示的调查义务及风控措施是否做到位了,并告知到位了。比如有的P2P平台借款标的较小,平台承诺只会进行线上的审核作为风控手段,如通过借款人提供的征信报告、个人的收入证明、家庭的财产状况、借款用途、个人的相关信息等进行信用评级并决定是否放标。有的平台还承诺通过自己或相关的合作方比如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其他合作机构等进行线下的尽调,通过合作机构进行贷款后项目的监督、追踪等进行风险的把控。一般来说如果承诺的都做到位并告知到位了,就可以认为其尽到了相关责任。
但是如实告知义务不仅是基于双方的约定,它还是法律规定的要求,就是说就算相关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件没有约定,P2P平台也要尽到自己的告知及调查义务,但是何种程度视为尽到了告知及调查义务,笔者认为可以结合标的额的大小、交易类型、交易的需要而定,具体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
四、P2P平台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主观过错主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根据合同法425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当然应该承担丧失要求居间报酬及承担给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这条规定似乎表面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前提是P2P平台作为居间人主观上必须为故意,过失不在范围之内。笔者认为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不管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次,P2P平台作为专门的撮合借贷交易的平台,具有专业的经验和能力,所以其注意义务、注意能力相对于普通的居间人应该更高;再次,要求受害人证明平台主观是否是故意也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所以规定P2P平台应该对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违约和赔偿责任有其必要性、合理性,事实上在司法实务中不少法院的判决也支持这一观点。
五、P2P平台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笔者认为P2P平台没有尽到居间人应该尽到的义务并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首先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相应的居间报酬,如果委托人在借款逾期产生前已经支付了相关报酬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平台返还,同时平台也不得要求委托方承担其为提供居间服务发生的必要费用;那么P2P平台是否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丧失报酬和费用支出的请求呢?对于给投资人造成的其他损失需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承担责任范围应该结合平台、相关方的过错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形裁定。
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民商事纠纷举证责任按“谁举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但在P2P平台居间合同争议中,笔者认为受害人只需要承担基础的举证责任,即证明居间关系的发生,造成了损害结果等基础事实即视为尽到了举证责任,然后由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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