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a-es-ma-in-041际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20130425 a-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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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Title):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文 件 编 号 : GMA-ES-MA-IN-041 版 本 : A 修订: 0 Version :    Revise : 总 页 数: Total Pages :14 实 施 日 期 : Effective Date 编 制 / 修 订 : Originator/Revised 审 核 : Reviewed By 批 准 : Approve By: 相关部门批准 APPROVALS / CONCURRENCE 文 件 修 改 记 录 REVISION HISTORY 版本号 Rev. 修 改 内 容 Description/Changes 修 改 人 Originator 日 期 Date 0 第一次发行 First Release 窦桂鹏 2012-6-11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级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三条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设为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任主任,环安部负责人任副主任,各车间/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 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决策职业病防治工作重大问题;制定职业病防治总体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及综合管理和指挥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环安部是公司职业危害防治业务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章、制度、标准和要求。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并组织各车间/部门实施。 (三)负责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 (五)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信息统计和上报、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与有职业危害作业岗位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合同,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救援、善后处理工作。 (二)财务部:负责职业病管理、防治等日常经费的安排落实工作。 (三)工会: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工作。 (四)其他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及公司要求落实、实施职业健康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第八条 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环安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第九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部门,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环安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车间/部门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第十一条 环安部每年组织各车间/部门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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