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央件:关税纳税筹划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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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央件:关税纳税筹划案例

【案例一】 国家为了对有发展前途的产业或者与国民经济有紧密关系而需要扶持的产业进行鼓励,在进口环节往往会制定一些鼓励政策;对于其他行业的进口设备,国家也会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进行调节。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企业从事进口设备,可能就会遇到利用不同的政策而筹划进口环节的各项税费的可能。 振昌科技实业公司是一家技术创新型企业,与国际上多家公司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为了满足从事国际贸易的需要,2011年3月12日,从德国进口宝马新760Li型小轿车1部自用,报关进口时,海关审定的计税价为1250000元(含随同报关的车辆零部件50000元)。 依照现行关税的有关规定,进口小轿车整车的税率相对较高,而进口零部件的税率则较低。根据我国加入WTO的相关协议,从2006年1月1日起进口汽车整车的关税税率为28%(后来的关税税率会随着需要而不断调整,这里为了分析简便起见,仍然按28%来分析),进口零部件的关税税率为10%。 结合具体业务,我们可利用含随同报关的车辆零部件进行筹划,即,这里存在两个操作可能:其一,振昌科技实业公司将自用车辆按海关审定的计税价1250000元申报;其二,将轿车的零部件50000元与整车分开单独报关进口。 根据海关总署等四部委制定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有三条标准:其一,进口全散件或半散件组装汽车的;其二,在《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包括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其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按整车适用税率征税;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按零部件适用税率计征关税。 CASE1,振昌科技实业公司将车辆和零部件打包按海关审定的计税价1250000元申请报关。 (1)在这样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缴纳进口关税的税额为: (2)应当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的税额为: (3)应当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额为: (4)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 振昌科技实业公司应当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5)购置宝马车实际支付款项合计为: CASE2,振昌科技实业公司进口报关时,将轿车的零部件50000元与整车分开单独报关进口。 (1)在这样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缴纳进口关税的税额为: (2)应当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的税额为: (3)应当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额为: (4)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 振昌科技实业公司应当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5)购置宝马车实际支付款项合计为: 将上述两种操作方式的结果进行比较: 项目 CASE1 CASE2 差额 关税 350000 341000 9000 消费税 139130 134000 5130 增值税 295652 293250 2402 车辆购置税 173913 167000 6913 合计 958695 935250 23445 正如本案例开头时所述及:国家为了对有发展前途的产业或者与国民经济有紧密关系而需要扶持的产业进行鼓励,在进口环节往往会制定一些鼓励政策;对于其他行业的进口设备,国家也会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进行调节。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企业从事进口设备,可能就会遇到利用不同的政策而筹划进口环节的各项税费的可能。另,纳税人还需正确运用进口免税政策,提升公司的筹划效益。 目前,我国制定了一些进口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譬如,风力发电机组关键零部件进口可享受优惠。财政部就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下发了《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等进口税收政策》(财关税[2008]36号文件)。该文件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文件对享受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明确的限定条件: 其一,所称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是指单机额定功率不小于1.2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二,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或其关键部件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5)除控制系统、变流器、齿轮箱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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