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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计法到律责任与会计执业风险

第四讲 会计法律责任与会计执业风险 学习目标:熟悉单位会计责任的承担主体,明确会计违法的法律责任,学习规避职业风险。 学习内容:会计法律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种类,会计犯罪和职业风险的规避 一、会计法律责任主体 会计信息失真已成我国社会一种公害,长期未能得到解决,这和会计责任主体错位有很大关系。在西方很多国家都是企业报出虚假会计信息使社会有关方面受到损失,依法惩处的主要责任者是企业负责人,而我国多责怪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企业负责人只是所谓“领导责任”。 会计责任是由企业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任和会计人员共同承担的,应当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责任主体,体现了会计主体原则,标志着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致性,使会计规范体系更加完善,会计责任的承担更加合理。 (一)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会计法》执行单位的基础上,并在以后各条相应规定中明确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只承担工作责任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这就表明新《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只负工作责任。会计法多次提到了会计违法行为中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会计人员,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会计责任主体的调整,抓住了当前会计工作矛盾的关键,有利于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造假帐屡禁不止的问题。 二、《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两种法律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行政责任的种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1)实施主体:行政机关,县级以上财政机关 (2)对象:一般违法行为 (3)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例如:某单位账外设账,财政机关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000元;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1)实施主体:行政机关 (2)对象:一般违法行为 (3)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1)实施主体:人民法院 (2)对象:犯罪行为行为 (3)种类包括: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三、会计法律责任承担情形 (一)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关于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 2、承担主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责任方式: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证、刑事责任 4、原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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