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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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1 引言 1?1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坚持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原则,引导和提高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维护好优良的城市环境。 1?2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景观、公共场所 (商业网点)、公共设施、广告标志、夜景照明、城市绿化、公共水域容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1?3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设市城市市区以及决定适用《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城市,各县、建制镇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执行。 2 街景容貌 2?1 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结构,影响城市容貌。确需改变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2 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破残部分应当及时拆除或整修。临街建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确需开设、变更的,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应保持原建筑物风格。并遵守相应规定。经批准建设的临时设施到期必须及时拆除。 2?3 不得擅自挖掘、占用道路。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工程及经批准进行道路挖掘等市政施工的,应限时完成施工。对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围挡措施,并昼夜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工程完工后及时修复、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2?4 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周边应设置刚性围挡,且不得擅自占道;工地出口处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配备车辆冲洗设备。运输车辆不得带泥出场,不得抛洒滴漏。 2?5 拆迁施工工地应设置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待建地块应设置实体围墙,内无积存的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3 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 3?1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广场、公园、地铁(轻轨)及地下人行通道出入口等公共活动场所,应保持场地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不得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及各类灯(线)杆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3?2 道路、桥梁路面平整,出现坑凹、碎裂、隆起、塌陷、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路牙完好,人行道无路障,应设置无障碍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道板无残破污损。市区无废弃的各类杆、智、箱等。 3?3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无架空管线设施。主城区中不得新设架空管线,对已建架空管线的应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单位内部的管线设施一般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确需新架设管线的,要采取隐蔽措施,并不得影响周围景观。 3?4 禁止将油烟口、污水道口、炉口等排污口直接面向街道,城市道路两侧、安全岛和其他公共场地上不得擅自设置自来水龙头(阀门)。 3?5 防空洞、地下室等地下空间设施的出入口、通风口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3?6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室内车辆清洗以及制作、加工、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不得占道经营或变相占道经营,物品不得乱堆乱放。 3?7 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批准设立的早(夜)市、车辆修理、擦鞋等摊点,应在规定地点设置醒目标志,按规定时间规范经营。 3?8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车辆停靠站(牌)、岗(亭)、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亭)、交通检查站(亭)、安全护栏、隔离栏(墩)、邮政箱(筒)、电话亭、宣传(阅报)栏、画廊、垃圾桶(箱)、废物箱、路标、标志牌、门牌等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并不得擅自设置广告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对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粉刷、维修或更换。 3?9 公告栏、招贴栏、阅报栏、画廊等公共信息栏设置位置应适当,定期更换内容和进行清洗,保持整洁。 3?10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划定区域定点停放,保持整齐有序,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点应统一设置醒目的标志牌。 3?11 不得在道路、桥梁、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衣物。 3?12 各种在市区行驶的机动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身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车底、车轮不得附着大量泥土,不得污损路面。 3?13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生活垃圾以及流散物的车辆必须采取封闭或覆盖措施,运输中不得散落、泄漏或者飞扬。 4 广告标志与夜景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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