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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司计统(2004)1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程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根据集团公司司工管(2004)123号《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程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验工计价”是指工程项目发包单位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对承包单位按实际完成的经检验确认达到设计质量标准的工程量给予计量价款。本办法包括对上计价和对下计价,对上计价为发包单位对业主或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计价,对下计价为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计价。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验工计价工作的管理。依据国家颁发的《统计法》和本办法规定,认真抓好落实,使验工计价和工程统计工作真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确保验工计价和统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 验工计价程序及规则
第四条 验工计价程序
各单位每月正常对上对下验工计价时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基层承包施工单位于每月20日前向发包单位报送经工程技术、质量负责人及单位主管领导签证的当月完成的工程数量计价申请单和有关签证等资料。
2、发包单位根据承包单位计价申请单于每月21日由总工程师负责,计划统计部门具体组织工程技术、质量、物资、环保等部门人员与承包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共同进行现场验工。
3、根据现场验工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发包单位于每月23日由分管领导组织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工程技术、计划统计、质量、物资、设备、财务等部门人员召开验工计价会议,结合承包单位计价申请的工程项目、数量、签证等资料,逐项进行审定。同时做好会议纪录和履行签证手续。
4、计划统计部门根据验工计价会议审定的合同内及合同外计价的项目数量,分别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合同或协议单价,以及验工计价会议确定的原则进行价款计算。
5、各部门依据验工计价会议确定的当月计价工程项目数量和原则,对计划统计部门计算的价款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签证。
6、当月计价经各部门复核签证后,由计划统计部门报呈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按审批价款于当月25日前对下进行月计价。
7、根据当月对下计价的工程数量和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价,以及对业主应计价的款项,由发包单位按业主规定的时间、方式方法及有关资料向业主报送验工计价书,提出计价要求。
8、每月26日前,发包单位根据当月报送业主的验工计价额对上级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统计报表。子(分)公司及集团公司项目部务必于每月28日前报送到集团公司。半年和年末上报统计报表必须同时上报业主批复的 “验工计价表”首页复印件和实际已完成业主没有给予及时计价的款项汇总表。
第五条 验工计价规则
1、对业主验工计价按业主明确的方式、方法及规定原则办理,其当月施工产值必须按当月对下已计价的工程量和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价计算。但发生对下计价的工程数量与设计数量不符时,以设计量为准。对内部上报统计报表,其施工产值必须与业主批复的计价额和内部批准的自行计价额相符。
2、当业主批复的当月验工计价额与已上报的施工产值不符时,其差额由发包单位在下月对上报送统计报表时予以调整。年度正式统计报表,在正常情况下,其施工产值必须与业主年度计价批复额和单位批准的内部自行计价额扣除属于业主费用、设计永久设备原值及业务提成费和业主超计价的费用后相符,即:业主年度批复计价额+单位批准的年度内部自行计价额-属于业主的费用-设计永久设备原值及业务提成费-业主超计价的费用=当年施工产值总额。对于业主超计价的费用,即:业主批复的月份或年度验工计价大于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其超出实际完成的价款暂存发包单位,不准对下计价和上报施工产值,不列入财务年度决算。上报施工产值仍以实际完成额为准,以保证统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
3、各级发包单位对下验工计价,无论合同内的或合同外的已完工程量,必须按本办法第四条“验工计价程序”进行。
4、各级发包单位对下验工计价额,根据验工计价会议审定的工程项目数量,属于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内的按合同价计算,属于合同外的,按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协议规定价及验工计价会议确定的原则标准计算。
5、凡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补充的合同或协议必须明确计价工程量依实际完成为准。单价的确定,本着原合同有的项目按原合同价执行,原合同没有的按原合同单价确定的原则分析计算。
6、凡原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内已完工的工程量,业主当月没有给予计价的,在发包单位对下计价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计价申请报告,属于子(分)公司管辖的项目由子(分)公司下属公司审查核定。属于集团公司所管的项目,由集团公司项目部审查核定。没经审查核实和单位批准的款项,发包单位不准对下计价和上报施工产值。
7、工程量差和主材、设备差价,凡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给予找差的,业主已给予核定的,按业主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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