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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出资三种情况)范本
宁波德比气体传感器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宁波德比气体传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中物科技园17幢17号1203室。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气体传感器及相关检测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公司股东姓名(名称)和住所
1、姓名(名称):李德霞
住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如意街114号4单元11号
2、姓名(名称):李德虎
住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合江镇徐坪村七组31号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股东李德霞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2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
2、股东李德虎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20年内认缴到位。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一年一次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或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节 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
第十五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执行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第三节 监事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提出罢免建议;
(三)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提议召开及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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