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HSE监督管理规定(初稿)(doc 4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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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公司HSE监督管理规定(初稿)(doc 45)

XX公司HSE监督管理规定( 初稿) 一、入厂安全管理规定 二、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四、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五、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六、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七、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八、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九、厂区行驶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十、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十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设备检修交出管理制度 十四、脚手架安全管理规定 十五、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入厂安全管理规定 本公司职工一律凭工作证或上岗证进厂。外来人员(施工、培训、实习、厂内临时工、参观人员等)凭临时入厂证或持有效证件到门卫管理部门办理入厂手续后,方准入厂。 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三级安全教育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准进入操作岗位。外来人员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安全教育手续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或施工区域。 入厂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严禁乱动装置区域的设备、阀门、管线、仪表和开关等:严禁随便进入打开的设备、容器、地沟及下水井,以防中毒或窒息。 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厂区: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易燃易爆装置区、罐区。 严禁酒后上岗。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赤足、穿凉鞋、高跟鞋、短裤、短衫、裙子和背心上岗。 机动车凭车辆通行证入:严禁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确实需要进入上述区域的车辆,必须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 严禁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工具、衣物:严禁私自灌装各类油品和液化石油气。 严禁将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和儿童带入厂区。 严禁占用、堵塞厂区消防通道和在消防通道上方架设地面高度低于5米的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消防水浇花、冲洗设备和地面。 未经公司批准,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控制室,岗位操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待。 公司有关领导和有关部(科)室人员需要向正在岗位上的操作人员了解情况、安排考试或提问有关问题时,应征得当班班长的同意,并在不影响生产操作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脱岗、串岗、睡岗:在岗人员不得离岗去食堂或回家吃饭,连续生产的岗位,公司要安排送饭到岗位。在岗操作人员因事需离开岗位时,必须经班长同意并安排有资格的人代岗后,方可离岗。 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规程。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上岗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上岗证”和“安全承诺书”。 本规定由公司HSE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动火安全管理的范围是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从事以下作业: 1、进行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及其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3、烧、烤、猥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使用临时电源、安装临时电线,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电器等; 5、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及蓄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第三条 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统一格式。(见附表) 第四条 动火分级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四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⑴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⑵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加油站; ⑶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⑷易燃易爆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的装卸区、洗槽站及罐装; ⑸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⑹化学危险品仓库; ⑺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油轮、驳船、码头等。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⑴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炼油、化工、化纤、塑料等工艺生产装置; ⑵从易燃、易爆、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⑶全厂系统管网区(有易燃易爆工艺介质的管网区可提高一个动火等级); ⑷一般物品仓库、车床及木材加工场; ⑸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操作间、配备间等)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公司生产装置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均为特殊动火。 ⑴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 ⑵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所必须进行的动火,一律按特殊动火处理; ⑶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00时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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