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制度與民事主体立法讲座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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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制度與民事主体立法讲座综述

法人制度与民事主体立法讲座综述 关于《法人制度与民事主体立法》讲座综述 [日期:2006-04-26]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业经马俊驹教授审阅并授权) 主 讲 人: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马俊驹教授 主 持 人:刘俊副校长 点评嘉宾:民商法学院李开国教授、赵万一教授、谭启平教授 时 间:2006年3月29日7:00—9:30 地 点:西南政法大学沙坪坝校区岭南厅 刘俊副校长:今晚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清华大学的博士生导师,著名的民法学家马俊驹教授。马教授长期从事民法学教授,曾在武汉大学担任法律系主任和法学院院长。现任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马老师长期从事民法研究,已经出版多部研究著作,而且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评论》等重要刊物上,发表了数十篇重要论文,对于中国法人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的体系。他的《法人制度通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试论法人组织内部责任的划分》、《论我国企业法人债权债务制度的研究》、《试论法人机关、意思和过错》、《论合作社法》和《发展合作社若干法律问题探讨》等等,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今天晚上马教授给我们做的讲座的主题就是关于法人制度与中国民事主体立法的研究 ,在开始演讲之前,我们先介绍一下今天的点评嘉宾。他们是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教授,前任民商法学院院长李开国教授,民商法学院谭启平教授。对于三位嘉宾教授出席并点评,我们首先要表示感谢!在开始讲座之前,让我们用一束鲜花来欢迎马教授的到来!!!(掌声) 马俊驹教授: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2004年春天我来过这里,当时也搞过讲座但是没有点评,听说西南政法大学的点评很有特色,讲完课后没有点评,没有享受这个特色,有点遗憾。所以今天我在这里讲几个问题,想请几位老师也是我的老朋友给予点评,也让我感受一下这种点评的气氛。刚才刘校长的介绍,让我很感惭愧,随着年龄的增长,有些职务我已经不再担任了。现在应当说我就是一个纯粹的教师。今天我讲的这个题目跟刘校长商量过,我说有两个题目,一个我接触的比较多就是法人制度,另外一个是人格权制度。但是我希望讲人格权时,听众少一点,因为我怕讲不好。法人制度我也讲不好,但是我接触的比较多一点,大家也了解得比较多。因此我下面就法人制度几个问题谈一谈我的看法。 第一个问题是法人的概念问题。 我们知道,《民法通则》第36条对法人下了一个定义。说法人就是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这个概念应该说不很准确。比如说,这样的个组织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法人?像我们说西南政法大学是个法人,但是它在什么情况下才是法人呢?其实我们指的是它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时候才是法人。在不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如进行教学科研活动它就是一个大学、一个单位。 正式规定法人制度的立法是《德国民法典》。但在《德国民法典》中,也没有给法人下一个确切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给法人下的概念,确切地说是参照了《苏俄民法典》第13条对法人的定义。那么,法人到底是什么呢?我国有的学者认为,法人是一个团体的人格。团体的人格,这个问题我也不见得谈得好。我们曾考过博士生,想让他们谈谈看法。(所以说,有时候考试的题,老师也不一定能答得很好。)我们前些年考博士就出过类似的题,有时候我们是想看一看学生中有没有创新的思路,能否谈出一些连老师都想不到的东西,如果有的话,这样的考生可能就是我们想要的考生。 团体人格、人格的概念很受关注。人格制度最早萌芽于古希腊。在古希腊的哲学中,逐渐形成了自然法学说。自然法学说所体现的人格往往和血缘相关联,后来逐渐和财产又有了关系。这也和当时城邦制的兴起有关。城邦就是一个一个的团体,在城市里面有市民,市民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由民,那么这种自由民的概念就发展到了后来的自由人的概念,即在市民中形成了这种具有平等性的主体。古希腊的这种哲学,后来也传到了罗马,我们知道在罗马作为一个法律人来说,也是分三六九等的,当时的这种人格是和身份相关联的,所以说,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具有不同的人格。罗马法中,我认为从主体制度、人格权制度来看,罗马法的一个很大贡献就是不同的身份具有不同的人格,人格和生物人可以分离。所以那个时候,有的生物人不一定有人格,有人格的也不见得是生物人。实际上,当时的人格是一顶帽子,这顶帽子戴在谁的头上谁就有了法律人格,就能够比较自由地参加民事活动。这种人格和生物人的分离的理论对法人人格的形成应该说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所以说,人格这顶帽子不一定只戴在生物人身上,它还可能戴在一个团体身上,甚至可以戴在一项财产身上,所以这样才会形成财团。从理论上考虑,财团是一项财产,而财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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