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调度规程》及有关操作规定讲义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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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2 《广西调度规程》及有关操作规定 讲义 广西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刘军 2009-03-28 讲课内容 新《调规》与旧《调规》不同处 《调规》与变电站值班员相关的规定 汇报规范 编写说明 新编的《广西调规》主要以《中国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为蓝本,结合广西电网的特点和要求进行修编。增加了调度各专业管理规则,以及各专业管理规定更加细化,增加了违反调度纪律的条文,对调度信息汇报更加明确。 《调规》 — 4 调度管理规则 4.1 一般规则 4.1.16 中调应建立异地备用的调度室及相应技术支持系统,地调、县调具备条件的也应建立。当正常调度场所不能使用的紧急情况下,启用备用调度室,保证调度机构指挥电网运行的连续性。 4.1.17 在遭受台风、洪水、雨雪、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严重威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况下,调度机构可发布特别调度令,明令系统进入紧急状态并提出特别措施要求,与广西电网运行相关的各单位须严格执行。 《调规》 — 4 调度管理规则 4.1.19 各发电厂、地调调度管辖的220kV、110kV设备(线路、变压器、开关等),其运行操作影响到中调调度的电厂出力或与中调签定并网调度协议的电网的运行方式改变的,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中调报告并得到中调许可,操作前应和中调值班调度员联系。各电厂调度管辖设备停送电操作影响到线路运行或电厂出力的,必须经相应调度许可。 《调规》 — 4 调度管理规则 4.2 调度 4.2.3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如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值班调度员坚持执行时,受令的值班人员应当执行该指令。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安全或设备安全,受令的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主管领导。 4.2.5 由调度机构调管的设备,未经相应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许可不得自行操作。厂、站运行值班人员遇有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可按照现场规程规定先行处理,处理后应立即报告相应的值班调度员。 《调规》 — 4 调度管理规则 4.2.6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应统一使用普通话并使用规范的调度术语(见附录六),录音并保留至少3个月。设备应冠以电压等级、双重命名(设备名称及编号)。书面工作联系应统一使用中文。 4.2.7 上级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根据需要可委托下级调度机构调度管理,委托时应明确委托范围和委托时间,并通知被委托设备的运行单位值班人员。 4.2.8 任何情况下都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约时”开始或结束检修工作。严禁在未经调度部门批准的停电设备上擅自进行任何工作。 《调规》 — 4 调度管理规则 4.2.10 操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发、受调度操作指令,必须确认发、受令单位,互报姓名,受令人接令后应将全部指令复诵无误,发令人认可后方可执行。 (2)操作过程中如有临时变更,应按实际情况重新填写操作票后方可继续操作。受令人若有疑问,应及时向发令人报告,不得擅自更改操作票及操作顺序。 (3)操作过程中若发生异常或故障,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根据现场规程处理并尽快汇报值班调度员。 (4)操作完毕后,受令人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不得延误。受令人汇报后,该项操作方可认为执行完毕。 《调规》 — 4 调度管理规则 (5)除值班调度员明确要求外,任何安全稳定装置、保护的操作涉及相关具体压板、把手、控制字修改等方面时,由厂站值班员按定值单和有关规程规定要求操作。现场运行规程中应明确安全稳定装置、保护的压板、把手、控制字修改等的具体操作要求和操作细则。 (中国南方电网调度运行操作管理规定第3.14条规定) 4.2.13 委托操作的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一般由受委托方值班调度员负责处理,但发生与委托设备相关的复杂事故(如母线跳闸,全站失压等),由委托方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委托关系。 4.2.18 厂站具有受令资格的运行值班人员变动,须在变动前书面报告相应调度机构。 《调规》 — 4 调度管理规则 4.3 运行方式 4.3.5 检修申请应注明检修工作对一、二次设备的影响范围,明确与系统相关的安全措施。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工作与其它设备相互影响,特别是在共用电流互感器回路上工作时,须在工作申请及方案中明确其相互影响的设备及与系统相关的安全措施。 4.3.6 一次设备停电,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可不退出运行。未经调度批准,不得在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或二次回路上工作。 《调规》 — 4 调度管理规则 4.4 继电保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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