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县轻型建筑材料厂自查评估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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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县轻型建筑材料厂 煤矸石烧结空心砖生产项目 自查评估报告目 录第1章 总论1.2编制依据1.3评估目的、重点1.5评估范围及重点保护目标第2章 选址情况分析2.1厂址选择合理性分析及改进措施2.2项目所在县区生态环境质量同比改善情况第3章 工程现状分析3.1项目概况3.2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分析(以现状监测数据为准)3.3 水平衡污染物第4章 污染防治措施及运行情况.1工程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调查4.2废水治理措施、达标情况4.3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达标情况4.4固体废物治理措施、相关规定满足情况4.5噪声治理措施、达标情况4.6污染防治措施评估结论第5章 污染物6章 环境风险评估第7章 环境管理情况7.1排污费缴纳情况7.2信访投诉情况------------------------------------ 7.3环境监测情况调查7.4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制度改进措施第8章评估结论 附 件 附 图附图1.4-1:周围; 附图2.1-1:地理位置图;附图2.1-:徐州市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图; 附图3.1-1:总平面布置图 1 总 论 1.1 铜山县轻型建筑材料厂成立于1997年10月,厂址位于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办事处龙亭村,总投资额2000万元,有员工81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10人,是一家。2015〕26号)、徐州市环境委员会《关于做好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铜环清整字〔2016〕127号 铜山县轻型建筑材料厂: 你公司 煤矸石烧结空心砖生产 项目,选址位于铜山高新区龙亭社区 ,主要产品为煤矸石烧结空心砖。该项目已于 2015年1月建成并生产,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根据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苏环委办〔2015〕26号)等相关要求,经铜山区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你公司 煤矸石烧结空心砖生产 项目属“整治一批”范畴,需在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项目整治,并按期按照“登记一批”的要求编制自查评估报告报我局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纳入日常环境管理。逾期未完成的,一律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徐州市铜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 7月 22 日 铜山县轻型建筑材料厂煤矸石烧结空心砖项目建设内容与“三个一批”文件相符性分析具体见表1.1-1。 表1.1-1 铜山县轻型建筑材料厂煤矸石烧结空心砖项目与“三个一批”文件相符性分析 “通知”文号 登记一批相关要求 与相关要求相符性分析 备注 苏环委办[2015]26号、 徐环委办[2015]9号 未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 选址 本厂有铜山县相关部门批准用地文件 详见2.1.3节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根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2011-2020)》,本不占用生态红线保护区域范围,因此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管控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污染物排放达到同行业执行的排放标准 根据厂界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工业排放标准》(GB-1996)2类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详见5.3节 2015〕26号和徐环委办[2015]9号“通知”精神,铜山县轻型建筑材料厂煤矸石烧结空心砖项目对照“三个一批”自查文件要求,编制了《铜山县轻型建筑材料厂煤矸石烧结空心砖项目自查评估报告》,请铜山区环保局审查,给予登记。 本次自查现状监测委托监测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1995年8月8日国务院第183号令); (11)《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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