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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企业相关税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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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企业相关税政策

科技型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陈 彬 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 流转税改革政策解读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及电子出版物即征即退 高新技术产品先征后返 软件及电子出版物即征即退政策 深国税发〔2008〕149号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的通知 财税[2008]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8〕100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且符合税务部门管理要求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指引所指软件产品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按规定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产品。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 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深圳市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以下简称“软件产品”)适用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 软件产品分为纯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纯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定义及分类可参考《软件产品分类说明》 高新技术产品先征后返 *国家级新技术产品先征后返* (九二年至九六年规定) 深圳市高新技术增值税返还范围和类型 深圳市高新技术增值税返还范围和类型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类:凡经我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 新产品类:列入我市“年度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名单”的新产品中,凡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的,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50%的比例返还。 深圳市高新技术增值税返还范围和类型 计算机软件类: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属于我市注册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80%的比例返还。符合以上享受范围的,企业可从中选择类别提出申请,但所选择申请的各类别的各项目(产品)之间不得重复。 深国税发〔1999〕256号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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