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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民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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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民行...............

法硕民行............... 1.犯罪构成的概念和分类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2.单位犯罪的概念和要件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3.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及认定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没有得逞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图以外的原因 4.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及认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共同犯罪的主体系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之行为都是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观意识为共同的协作配合犯罪之故意,以及共同犯罪的主要类型及构成形式。 共同犯罪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的成立以二个以上的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为要要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即共同犯罪人的所实施的犯罪在构成要件上是相同的。其次,是指行为人之间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这些行为共同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 共同犯罪在主观上,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两人以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根据刑法的上述规定,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的成立以二个以上的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为要件 5. 刑法的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成为守法的公民、一般预防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和抑制有可能犯罪人的促使他们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此外对人民群众也有教育作用、三,以上两种预防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对立是指两者预防对象不同,统一表现为两者目的的一致性,不过二者在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以一般预防为主,兼顾特殊预防,在刑罚适用阶段,两者并重,,在刑罚执行阶段,以特殊预防为主。 7. 不作为犯的概念和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危害行为的前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3、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第二,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如果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但是由于某种原因使履行这种义务根本不可能,则不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8. 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的概念及区别 所谓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方式,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3. 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4。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怎么样选择,两害相全取其轻,必选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5. 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正当防卫的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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