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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校园学生伤害的法律责任
姓名:陈丹丹
工作单位:中国策划研究院中部分院
内容摘要:
近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的发展,办学规模也日益扩大,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或在学校组织外出的各类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致人伤害,有的伤害甚至导致学生死亡,家长要求学校和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公民权利意识随着普法工作的广泛深入进行得到了不断增强,为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与学校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许多学校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常常表现得不知所措,学校的体育娱乐劳动等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惟恐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一旦再次发生此类事故,不仅学生本人及其家庭要承受巨大的痛苦,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还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如何明确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扭转学生伤害事故困扰学校的局面,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
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一是学校责任事故;二是学校意外事故;三是第三方责任事故。面对几乎不可避免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应该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不同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不是所有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不全是学校,只有校方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当事人都无过错时,可按公平原则由学校适当分担经济损失。因此,严格按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积极做好学校的管理教育工作,是预防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 责任主体 防范对策
2010 年3 月23日 7时20分左右,福建省南平市南平实验小学校门口,一名中年男子持刀,连续砍向13名小学生,造成8死5伤的惨案。惨案发生后,学校和学生的安全问题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于学生人身安全问题法律责任的思考。据《中国教育报》披露,我国中小学生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1.6万人以上,平均每天死亡40多人,相当于每天消失一个教学班的孩子,还有更多的学生在学校遭遇各种事故并受到伤害。
从上述案件责任主体划分角度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1)学校责任事故。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等等。(2)学校意外事故。它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它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和学生自身不了解或难以了解而引发的事故;等等。(3)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过程没有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包括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
校园伤害案件是指学生因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而引发的案件。这类案件有三个共同的特征:一是人身伤害事实发生在特定的场合——学校(包括学校活动所到之处);二是受害人均为在校学生、学校教师或校外第三人;三是学校的行为在这些案件中大多数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仅在少数情况下表现为作为的方式,如学校老师对学生实施体罚等。对于学生人身伤害案件进行法律责任分析,是明确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责任,完善相关学生安全保护制度,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必要工作。
二、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要分清责任主体,首先要明确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很多学者认为,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部分监护责任,因而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对此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法定义务说”、“监护转移说”和“委托代理说”。我认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不是法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也不是监护职责的转移关系,更不是委托教育管理关系。监护关系不适用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没有法律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国家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在这些内容中并没有学校对学生拥有监护权或监护义务的规定。同时,从《教育法》所赋予学生的权利来看,也找不到学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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