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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
(第二次)
1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2.0米3年以上,且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土地。25°以上居民点以外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固定用于林木育苗的土地。
农村居民点四周用于防风的林地,农村居民点内部大于最小上图标准的林地。
林果间作,以林为主的土地。
滩涂上的成片林地。
3.2有林地
郁闭度大于等于0.2的林地。
对于林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土壤厚度大于15厘米以林木为主的土地。
3.3灌木林地
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40%的林地。
对于林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以灌木林为主的土地。
3.4其他林地
①郁闭度大于等于0.1,小于0.2的林地。
②砍伐迹地、火烧迹地。
③专门用于林业苗圃的土地。
3.5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林地
①城市、建制镇内,种植林木用于空地等绿化、公园内绿化的土地。
②与农村居民点四周相连(距最外围界线不大于图上0.2mm)且不够最小上图标准,生长零星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③林带一般为1行乔木或灌木的土地。
④墓地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⑤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修建的建(构)筑物的土地。
⑥临时用于树木育苗的耕地。
⑦林农间作,以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⑧林区专用公路。
4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4.1下列土地确认为草地
①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②人工种植、管理,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③草本植物、林木、灌木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草本植物覆盖达到0.8以上或土壤厚度小于15厘米的土地。
④草地中,直接用于放牧、割草等服务设施的土地。
⑤用于对草本植物进行科学研究、试验、示范的土地(不包括其教学、实验用等的建设用地)。
⑥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整建制移民,造成居民点和耕地自然生长或人工种植草本植物的土地。
⑦在居民点外的铁路、公路、渠道两侧(征地范围外或未征地的道沟外),固定的、人工种植用于美化环境、绿化,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4.2天然牧草地
①天然生长草本植物、用于放牧(包括轮牧)的草地。
②天然草地中,直接为其服务的设施,如储存饲草饲料、牲畜圈舍、人畜饮水、药浴池、剪毛点、防火等的土地。
③天然生长草本植物与树木、灌木混杂且无法区分,以放牧为主的草地。
4.3人工牧草地
①采用农业技术措施,人工栽培而成的,用于畜牧业的草地(实地一般有铁丝网等围栏拦挡)。
②在人工牧草地范围内,用于修建生产、储存、圈养、剪毛、药浴、饮水、灌溉等设施的土地。
③主要采用补播或者施肥等措施,对天然牧草地进行改良的土地。
④直接用于牧草的科研、试验、示范的草地(不包括其教学、试验用等的建设用地)。
4.4其他草地
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外的草地。
4.5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草地
①城镇内部、公园内用于美化环境和绿化的土地。
②在路、渠、堤、堰等的边坡、斜坡和田坎上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③草本植物、树木、灌木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林木、灌木为主的土地。
④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而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但经简单整理后能恢复耕种的耕地。
⑤墓地等自然或人工种植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⑥耕地人为撂荒,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⑦在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上修筑用于非畜牧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⑧在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基地中,用于教学、实验等建筑物的土地。
5交通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运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①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线路的土地。
②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的站场、设施、航空港、码头、港口及管道运输等的土地。
③公路、铁路穿越隧道部分用虚线表示,标注隧道两端位置。
5.1铁路用地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铁路用地
①用于线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护路树木)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等的土地。有批地文件的,按批地文件范围确认;没有批地文件的,按现状确认。
②用于与铁路线路相连的车站、站前广场、站台、货物仓库、与车站相连的机车检修(修理)库房、给水设施、通讯设施、电气化铁路的供电设备等有关附属设施的土地。
③城市建成区以外,用于轨道交通地上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④用于高架铁路线路的土地。有征地文件的,为征地文件范围内的土地;没有征地文件的,为路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土地。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铁路用地
①工矿企业内部的铁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
②机车(列车)制造厂、专门修理厂等的土地。
③铁路线路穿过隧道时,隧道内的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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