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级经济法相关时间数字考点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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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经济法相关时间数字考点汇总

2015《经济法》时间数字对比汇总 一、一致 1、对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补充,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6、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9、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方管理企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 二、1/2 1、合伙企业解散确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 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6、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1/3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3、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四、2/3 1、有限责任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特别决议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 五、10% 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六、30日 1、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给合伙企业以外的人。需要提前30天通知。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应当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有限责任公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4、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八、年数 1、全民所有制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每届任期3年。 2、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4、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任期4年。 6、合作企业的董事任期为3年。 1年 1、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股权回购】回购后,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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