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上海匡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 法律意见.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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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匡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电话:0571传真:0571邮编:310020浙江省杭州 市秋涛北路7 2 号三新银座大 厦 9 楼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匡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匡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德恒【杭】书 2016第 07014-1号致:上海匡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已于 2016年 8月 29日出具了《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匡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关于上海匡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特对反馈意见中需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和说明,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及适当的核查;对于没有直接证据材料的,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释义等有关内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匡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反馈问题 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清理时间、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根据公司的《审计报告》、银行转让凭证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资金往来,但均已经在报告期内结清。报告期末次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之日不存在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其中报告期内的资金占用情形已经全部清理完毕。报告期内存在以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具体如下:期间占用主体发生时间2014年 7月2014年 8月2014年 9月2014年 11月2014年 6月2014年 12月2015年 1月2015年 1月2015年 6月偿还时间2014年 7月2014年 12月2014年 12月2014年 12月2015年 2月2015年 2月2015年 5月2015年 8月2015年 8月次数金额(元)433,650.0020,000.00112211111杨建平200,000.0050,000.002014年度1,000,000.00500,000.0030,000.00上海全洁日用品有限公司2015年度杨建平300,000.0020,000.0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匡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上海全洁日用品2015年 2月2015年 2月1300,000.00有限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 1-4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平累计占用公司资金金额分别为 703,650.00元、350,000.00元及0.00元,拆借原因为杨建平个人原因,截至 2016年 4月 30日均已偿清。该关联方资金占用均未约定并收取资金占用费。2014年 6月、2014年12月和 2015年 2月,公司向上海全洁日用品有限公司分别拆出资金 1,0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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