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上海凌立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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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凌立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100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邮编200070电话/Tel: +86-21-6056 1288 /真/Fax: +86-21-6056 1299官网:电邮:lishurong@二○一六年十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凌立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凌立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海凌立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凌立健康”或“股份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作为凌立健康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称“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凌立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下称“原《法律意见书》”)。全国股转公司针对公司本次挂牌文件下发了《关于上海凌立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下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需要本所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列之定义外,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本所及本所律师之声明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原《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凌立健康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凌立健康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全国股转公司。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表述之方便,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解释或说明,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名词释义也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2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中需要律师补充说明或解释的有关法律问题,逐条回复如下:一、公司特殊问题1、公司组织学术活动。请公司说明该等活动是否需要符合集会、安全等方面审批、合规性要求。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①尽调过程和事实依据如下:序号尽调过程事实依据公司的工商档案、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业务开展资料获取公司组织学术活动的相关资料和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123询问相关主体,核查公司组织学术活动情况访谈记录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主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公司组织学术活动合法合规情况的声明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②分析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公司在公共场所开展的活动,均基于旅游目的,不涉及特定意见、意愿的表达,不属于集会性质,故无须依据该法向主管机关提出许可申请。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 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3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在活动举办日的 20日前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公司组织的学术活动,是针对一些医学专家和医学学习者,到特定会场进行学术交流,不会超过 1000人,不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也不属于面向社会公众举办大型活动,不需要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③结论意见:根据对公司进行访谈、公司出具书面说明以及核查公司组织学术会议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组织学术会议,不属于集会性质,无需取得相关审批,对“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不构成障碍。……3、关于劳务派遣资质。请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各年度被派遣劳动人员人数及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2)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是否存在法律纠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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